現遺產稅稅率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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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下列各項允許在應征稅總額中扣除:
被繼承人死亡之前,依法應補繳的各項稅款、罰款、滯納金;
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未償還的具有確鑿證據的各項債務;
被繼承人喪葬費用;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按應征稅遺產總額的0·5%計算,但最高不能超過五千元。
被繼承人遺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所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二萬元;對于代位繼承的,可比照第一順序繼承人給予扣除。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護)養的,可按當時年齡七十五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距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繼承人遺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報規定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一萬元;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七十五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未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不得給予扣除。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累計不超過二萬元的贈與財產。
被繼承人擁有所有權,并與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價值不超過五十萬元的住房。價值超過五十萬的,只允許扣除五十萬元。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被繼承人為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常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外國公民,無國籍人,不適用本條(五)至(七)項規定的扣除項目;本條(一)至(四)項規定的扣除項目,也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為限。
第七條遺產稅的免征額為二十萬元。
第八條遺產稅的計稅依據為應征稅遺產凈額。應征稅遺產凈額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遺產總額,扣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的項目并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允許在應征稅遺產總額扣除的金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免征額后的余額。
第九條遺產稅的計算公式為:應征遺產稅稅額一應征稅遺產凈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第十條遺產稅的免征額及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標準,由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遺產稅依照本條例所附的《遺產稅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表》計算征收。
第十二條遺產稅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遺產以外國貨幣計價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遺產稅。
第十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財產與境外的財產,按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的所在地劃分。
第十四條本條例所稱的財產所在地按下列原則確認:
不動產以及附于不動產的權利,按不動產所在地確認;
車輛、船舶及航空器,按其使用證照發放機關所在地確認;
除著作權以外的知識產權,按其登記機關所在地確認。但著作權按其所有人的經常居住地確認;
債權,以債務人經常居位地或營業所在地為準;
各種股票、公司債券,以其發行機關報所在地為準;
其他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以其行政管轄權所在地或營業所在地為準;
除上述財產以外的動產,以其所有人的經常居位地為準。
第十五條在遺產稅稅款繳清前,其遺產不得分割、交付遺贈,不得辦理轉移登記。
第十六條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現時計算征收。遺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價可依的,按所列價格計算;無價可依或申報明顯低于正常價的,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評估價值計算。贈與財產在贈與時有價可依的,按所列價格計算;無價可依或申報價格明顯低于正常價的,按贈與時的評估價值計算。財產價值由政府批準設立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須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第十七條境外財產依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已繳納的遺產稅,允許在應征遺產稅稅額中抵扣,且抵扣額不得超過依本條例規定計算中心應征稅額。如抵扣額低于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的應征稅額的,應補繳其差額部分的稅款。
第十八條遺產稅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征收。沒有戶籍的,由被繼承人居位地或財產所在地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的,納稅義務人應于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二個月內,依前條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遺產稅納稅申報。
第二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于接到遺產稅納稅申報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對遺產情況進行核實,確定應征稅遺產凈額及計算。
中國遺產稅征收標準
法律分析:繳納房價1.5%的契稅和0.05%的印花稅.不足五年的房產要繳納5.5%的營業稅(滿五年的免),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利潤的20%或房價的1%).繼承分成兩種,一種是 法定繼承。 ,一種是 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是在沒有遺囑指定的情況下,房子按照繼承順序傳遞和分配。 如果有兩個子女,但老人只想把房子給其中一個,那就需要提前立遺囑,指定誰為繼承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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