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公證遺囑與自己寫有區別嗎?
您好,如果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在形式和內容上都合法有效的,效力是一樣的。如果發現立有數份遺囑的情況時,如果內容相互抵觸的,以最后立的遺囑為準。
(1)自書遺囑:自書遺囑需要通篇都由遺囑人親自書寫,且需要親筆簽名,注明好書寫的年、月、日以保證自書遺囑的有效性。另外,自書遺囑中如需涂改、增減,應當在旁邊注明并簽名。
(2)公證遺囑: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的,可以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
盡管如此,還是建議您到公證處或者咨詢專業的律師立遺囑,以保證遺囑的準確性和有效性。希望我的解答對您有幫助。
遺囑怎么公證
遺囑怎么公證一、遺囑怎么公證
1、公正方法:公證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口述或書寫遺囑,公證人員要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真審_,在確認其有效性后,由公證員出具遺囑公證書。公證遺囑是依公證方式而設立的遺囑。是證據力較強的一種遺囑形式。公證方法: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要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時,除了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遺囑人是年老體弱者、危重病人、聾啞盲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公證人員在與其談話時,要錄音或錄像。公證遺囑采用打印形式,公證人員對遺囑草稿進行審查后打印,遺囑人核對后在打印的遺囑上簽名。遺囑人不會簽名或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的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簽名或蓋章。上述情形,公證人員應在筆錄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蓋章的,公證人員還要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二、婚前財產協議書怎樣才有效
婚前財產協議書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老人的遺囑一定要公證嗎
老人遺囑不是一定要公證,因為公證與否不是遺囑有效的條件,只要遺囑定立的方式和內容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就是有效的,在繼承開始后,就應當按照遺囑辦理繼承遺產。遺囑不是必須公證才有效。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等都不需要公證,只有公證遺囑才需要進行公證。另外,代書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都需要兩個以上的見證人才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公證遺囑效力高于其他形式遺囑嗎
公證遺囑效力并不高于其他形式遺囑,具體如下:
我國法律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也就是說,當事人立了公證遺囑后,又立了其他遺囑,這時候應該以最后一份合法的遺囑為準。遺囑有各種合法形式,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有效,不是必須公證。
公證遺囑的內容如下:
1、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2、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4、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5、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綜上所述,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公證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口述或書寫遺囑,公證人員要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真審查,在確認其有效性后,由公證員出具《遺囑公證書》,這種情況下才使得該公證遺囑具備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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