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 遺產繼承公證 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一、必須由放棄 繼承權 的 繼承人 親自去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 二、申請辦理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 身份證 、戶口簿。 2、有關所要 繼承 的遺產的證明,如 房產證 等。 3、申請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 4、放棄 遺產繼承 權聲明書。 三、放棄繼承的必須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放棄遺產繼承權公證辦理應當由本人持以下材料辦理,具體如下:
1、有本人簽字的放棄遺產權聲明書;
2、證明本人身份的材料;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4、證明本人與被繼承人并棗關系的材料。
承權人在繼承開始后到遺產處理前,享有作出放棄自己的繼承地位和應繼份額的意思表示的權利。被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雀段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認可,均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繼承人放棄繼承,是繼承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只要不損害社會和他人利益,任何人不得干涉。
放棄遺產繼承權公證辦理流程如下,具體如下:
1、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管轄;
2、對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申請;
3、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提交的材料;
4、對放棄繼承權公證的審查和注意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頃蔽譽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法律分析:1、放棄繼承權必須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都無權放棄。
2、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3、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
4、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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