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第四十九條第3款: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2、《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據悉,養老機構如果出現歧視、虐待、遺棄老人的情況,會被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條規定:“禁止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 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虐待罪沒有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只有被害人向法院自訴,法院才處理;引起重傷、死亡的,則由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擴展資料:
一、虐待罪的立案標準:
1、根據刑法第260條的規定,本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對于虐待家庭成員,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則屬于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2、具有虐待行為且達到情節惡劣。 這里所說的“虐待”,具體是指經常以打罵、凍餓、捆綁、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種方法,從肉體、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為。
3、虐待行為有別于偶爾打罵或者偶爾的體罰行為的明顯特點是:
經常甚至一貫進行的,具有相對連續性。 根據法律的規定,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能構成犯罪。
4、實踐中應當注意:如果行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而采取長期虐待的方式來實現其犯罪目的的,不應按虐待罪來進行處罰,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應依照本法關于故意傷害罪或 者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5、虐待家庭成員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犯罪,屬于告訴才處理。也就是說對于犯虐待罪,在沒有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情況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才處理,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 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但如果被害人受強制或者威嚇而無法告訴的,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但是,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范圍。
二、虐待罪的處罰措施: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長期受虐待逐漸造成身體的嚴重損傷或導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長期虐待而自殺造成死亡或重傷,行為人是故意的實施虐待行為,而過失地引起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其虐待行為和重傷、死亡后果之間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虐待罪
法律分析:遺棄老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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