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可否由他人代為放棄
放棄繼承權是可以選擇委托他人來進行辦理的,同時可以由代理人在放棄繼承的協(xié)議書上面簽字;但對于放棄繼承權需要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之前提出,這樣才能依法的進行辦理。
一、放棄繼承權可以委托嗎? 可以。繼承人放棄繼承,可以委托他人到辦理繼承的公證處和其他繼承人一起辦理繼承公證手續(xù),可以在繼承公證書上由代理人代替簽署放棄繼承的協(xié)議。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二、放棄繼承應當在什么時候提出? 放棄繼承是繼承人不接受遺產的單方意思表示。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放棄繼承后即不再享有繼承權。放棄繼承應以明確的意思表示為準,即應以口頭、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和社會公開聲明不參加繼承,不接受遺產。 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繼承不得以轉讓繼承權為條件放棄繼承。被放棄的遺產份額,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均應按法定繼承處置。放棄繼承是法律賦予繼承人的一項權利,但繼承人無行為能力而沒有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jiān)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也就不能承擔清償債務的義務。 至于放棄繼承的時間,《民法典繼承編》繼承編中規(guī)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如果法定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也可以在繼承開始前提出,而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則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開始后提出。 綜合上面所說的,放棄繼承權是屬于公民的權利,但對于在放棄的時候就需要由本人或者是由委托他人以書面的方式來進行告知,從而還要簽訂相關的協(xié)議,在放棄了繼承權之后那么以后就不能再進行索要,因此,在處理之前就要考慮清楚。
放棄遺產繼承權公證怎么辦理
1.當事人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shù)狡渥∷鼗蛐袨榘l(fā)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2.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3.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4.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財產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他既可以行使這種權利,以接受其應當繼承的遺產;也可以放棄這一權利。所以放棄遺產又稱放棄繼承,或繼承權的放棄。 它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以前,繼承人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放棄繼承聲明需要所有繼承人同意嗎
法律主觀:
一、放棄繼承遺產需要征得其他人同意嗎放棄繼承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由此可見,繼承權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繼承人有權根據(jù)自己的意愿作出接受或放棄繼承的選擇。二、遺產繼承什么時候開始根據(jù)《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這就說明繼承發(fā)生必須要有一個死亡事實的發(fā)生。在這里被繼承人死亡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自然死亡,即平時所說的生理死亡,從自然死亡之時起發(fā)生繼承;二是被宣告死亡,也就是被繼承人由于失蹤達一定期間,人民法院判決宣告被繼承人死亡,這時就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被繼承人死亡的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三、遺產繼承需遵循哪些原則適用繼承法的主要原則:1、繼承權平等原則(1)繼承權男女平等(2)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繼承權平等(3)在遺囑繼承和遺贈中保護老、幼、殘疾人的利益依《繼承法》規(guī)定,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其財產時,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2、遺產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按照《繼承法》的要求,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以保護被繼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法律客觀:
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币虼?,張某的表示是否有效,關鍵看他作出表示的時間是否為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并且是明確、非默示的意思表示。1,放棄繼承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這種表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如果沒有明確表示,即使不主動參加遺產分割,也不能視為放棄繼承。2,放棄繼承只能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在繼承未開始前所做表示不能做為放棄繼承的有效表示。在遺產分割后也談不上放棄繼承了。3,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放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的格式聲明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現(xiàn)在XXXX。身份證號碼XXXX:聲明人系被繼承人XXX(身份證號碼:XXXX)的子女。被繼承人XXX死亡后,遺留房屋一套(XXXXX)。被繼承人XXX生前立下遺囑表示該房屋由XXX(身份證號碼:XXX)繼承,現(xiàn)聲明人愿意放棄對上述遺產的繼承權,絕不反悔,特立此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為證。特此聲明!聲明人:年月日
放棄繼承權有時間限制嗎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期限是有限制性的,如果是屬于受贈人的就需要在六十個工作日之內作出接受或者是放棄的表示。
【法律分析】
一、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的,視為其自繼承開始就放棄繼承權;不但對遺產不享有權利,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不承擔義務,而且對遺產的孳息也不享有權利。二、放棄繼承一般不允許反悔。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開始到遺產分割之前的這段時間內,放棄自己已取得的繼承遺產的權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愿意處于繼承人的地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必經過人民法院的批準或別的繼承人許可。倘若允許撤回,不僅會影響遺產分割的進行,而且不利于繼承關系的穩(wěn)定,不利于公民的生產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guī)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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