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公證的辦理流程是:
1、雙方需要攜帶辦理遺產公證的材料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2、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遺產的內容,遺產處分的財產的權利進行證明,辦理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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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公證書的辦理流程是:
1、準備好繼承人的身份證件、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注銷戶口證明、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等材料;
2、向公證處申請繼承權公證;
3、公證處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發給公證書。
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書需要的材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
4、親屬關系證明。一般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也可以由以上主體所在地公安機關證明。居民可以由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證明。村民可以由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證明。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6、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
7、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8、遺囑繼承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繼承人公證須如下條件:
1、當事人需要具備繼承權,并且繼承已經開始,即被繼承人已經死亡。
2、申請人提供的文書內容完備,含義清晰,簽名、印鑒要齊全。
3、提供的證明材料需要真實、合法、充分,公證的事宜不得違法,也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
法定繼承人的順序與范圍如下:
1、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證明民事法律行為是公證機構的一項主要業務。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證明合同(協議)。
a、證明各類經濟合同。包括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包經營合同、承攬合同、聯營合同、借(貸)款合同、抵押合同、勞動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股權(設備、技術)轉讓合同、企業兼并合同等。
b、證明各類民事合同、協議。包括贈與合同、合伙協議、贍養(撫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財產分割協議、婚前(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民間借款(還款)協議、賠償協議、拆遷協議、宅基地使用協議等。
(2)辦理繼承公證。
(3)證明收養和認領親子。包括收養協議、解除收養協議、事實收養、扶養事實、認領親子協議(文件)等。
(4)證明單方法律行為。包括辦理遺囑、委托、聲明、贈與、承諾以及單方出具的擔保和保證、制作票據拒絕證書等。
(5)對現場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和證明。包括招(投)標、拍賣、公司創立大會、抽簽、開獎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數人參加的現場活動。
2、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公證機構證明的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主要包括:
(1)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意外事件等。
(2)其他法律事實。如親屬關系、婚姻狀況、職務、職稱、學歷、經歷、身份、健康狀況、受(未受)刑事處分、民族、國籍、法人的資信情況等。
3、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1)公證機構所證明的法律文書主要包括: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商業活動記錄、專利注冊證書、商標注冊證書等。
(2)公證的范圍包括:證明文書的內容屬實、證明文書上的簽名(印鑒)屬實、證明文書的簽署地點和日期、證明文書的副本(影印本、復印本、節本、譯本等)與原本相符、證明譯文與原文相符等。
4、賦予無疑義的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
5、保全證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行為過程和事實的保全。
按照以下步驟辦理繼承公證:一、填寫《公證申請表》。二、提交以下這些證明材料:1、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2、被繼承人(死者)的《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3、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4、親屬關系證明。三、公證員審核材料和《公證申請表》。審核后,公證員會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單》,申請人憑《受理通知單》進行有關立案、編號、付費、復印證明材料等事項。四、領取遺產繼承公證書在規定的時間內,即可攜帶好本人的身份證明和公證費發票,到公證處領取辦理完畢的公證書。
【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申請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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