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就是房子上有使用權嗎
公民對公房僅享有使用權和租賃權,并沒有所有權,而使用權和租賃權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是不可以繼承的。所以公有住房不屬于遺產,其所有權人為國家,被繼承人在房屋內僅享有承租使用權,因此該房產不應作為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納入遺產范圍。公房可以繼續使用的情形有兩種:一是 公房承租人 死亡時,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用戶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有本市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3)原承租人的父母等。二是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無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租賃關系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當然,公房承租人對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權利也不能以繼承的方式轉由其繼承人享有,而只能通過變更承租人的方式轉由符合條件的繼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的處分。
使用權的房子有繼承權嗎
不能
“只有房子的使用權不能繼承。因為房屋使用權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也就是說,房屋不是使用權人的財產。既然不是其財產,該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我國《民法典》規定,公民死亡后,死者生前所有的房屋作為死者的遺產處理,繼承人有權繼承法定遺產。公有使用權房屋的所有權人一般為房管局或房管局以下機構。死者生前只有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具體來說,死者只是公房租賃關系的承租人,因此對其居住的房屋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其子女或親屬也不能繼承該房屋使用權作為死者的遺產。如果其子女或親屬不具備成為房屋使用權新承租人的條件,房屋只能由國家收回。
綜上所述,房屋使用權不能直接繼承。但通過間接操作,仍有兩種方式實現房屋使用權的間接繼承:
第一種方法是,在父母或爺爺奶奶去世前,按照政策購買房屋的使用權,成為已購公房。所購公房屬于私有財產,死者去世后,可由其子女或親屬繼承。
第二種方法是死者子女或親屬同意房管局更換公房承租人后再買房。
按照第二種方式操作時,通常要求在房子里或者上海有戶口。后來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有住房租賃權確定和使用權轉讓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滬〔2004〕44號)進一步放寬了新承租人的條件。具體來說,以下兩種人可以成為新租戶:
1.在本市無固定住所,但因與原承租人或者與其共同居住的人結婚,實際在該公房居住1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上學、服刑等原因,戶口遷出原承租人生前租住的公有住房的,
父母留下的使用權房子怎樣繼承
父母留下的使用權房子繼承的方式如下:
1、如果父母在生前訂立了遺囑,指定房產由子女繼承的,子女在父母去世后有權繼承父母整套房產;
2、如果父母在生前沒有訂立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父母在去世后,房產依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開始繼承。房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均分,子女可能無法繼承整套房產。
父母過世,房產過戶的流程手續如下:
1、房屋評估: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
2、繼承公證:房產繼承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繼承公證書(攜帶證明資料:死亡證明書、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遺囑)。
3、房屋測繪:在辦理產權登記之前,房產繼承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理房屋面積測繪/轉繪手續,并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
4、繼承登記:房產繼承人應該攜帶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領取并回執。帶資料審核通過后,取得房產證明;
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綜上所述,房屋繼承是指繼承人死亡后,其房地產歸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繼承人家具有合法產權才能繼承。繼承發生時,如有多名繼承人,應按遺囑及相關法律規定生育,持有生育票、遺囑等資料向主管部門辦理戶籍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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