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很多人都還不清楚,接下來小編整理了相關的一些知識供大家參考一下,一起來看看下面的內容吧。 沒領結婚證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護 不受法律保護。現在法律上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 婚姻一定要去領結婚證,不要去相信合同,這是非法的,對你保障自己的權利很不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1049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 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所以我國新《民法典》不承認事實婚姻。但是對非婚生子女有特別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1條 非婚生子女 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 撫養 非婚生子 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 教育 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4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 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 法院 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 重婚 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2、 同居關系 和夫妻關系有以下幾點差異:一、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同居不受保護。二、夫妻應當互相忠實,而同居不保護。三、夫妻除了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而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而同居期間各自的財產都歸各自所有。四、夫妻有互相 扶養 的義務;而同居沒有。五、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而同居沒有。六、救助措施,夫妻 離婚 有過錯方應少分財產,還要承擔過錯賠償;而同居因不受法律保護而不承擔。 3、人民法院受理方式也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對于沒有領結婚證能否受到法律的保護相信大家心里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對文章內容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有需要沒領結婚證而產生婚姻糾紛還是要 找律師 幫忙, 網 上有各種各樣的專業律師,無論您遇到什么法律問題都能幫助您。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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