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為起訴狀或民事起訴狀,開頭寫原、被告的基本信息。然后寫訴訟請求,接下來寫事實理由。最后寫此致某某法院,落款具狀人并簽名捺印標注日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訴訟的訴狀包括標題、當事人信息、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證據、結尾等信息,具體如下:
1、標題:寫明“民事起訴狀”或“民事訴訟狀”。
2、當事人信息: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址、聯系方式等。如果原告或被告是單位,需要寫明單位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信息。
3、訴訟請求:明確寫出原告的訴訟請求,包括要求被告承擔的責任和賠償的具體金額等。
4、事實和理由:詳細陳述案件發生的事實經過,以及原告認為被告應該承擔責任的理由和法律依據。這部分需要寫清楚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經過等細節,并盡可能提供相關證據。
5、證據:列出原告提供的證據,包括證據名稱、證據來源、證明事項等。如果有證人,需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
6、結尾:寫明原告的簽名或蓋章,以及起訴日期。
寫訴狀注意事項
1、訴狀應當用簡明扼要的語言表述,避免使用復雜、生僻的法律術語。
2、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需要真實、準確,否則可能會影響訴訟的進行。
3、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部分需要盡可能詳細、具體,以便讓法院了解案情,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4、證據部分需要真實、有效,否則可能會影響訴訟的進行。
5、結尾部分需要寫明原告的簽名或蓋章,以及起訴日期,以確認訴狀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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