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了可以監外執行嗎
判刑后根據情況可以監外執行。判刑后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監外執行。
(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二)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以上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一、監外執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二、監外執行的程序:
(1)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2)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三、哪些情況下應當及時收監?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1、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2、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3、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
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滿等)后,如果刑期未滿,繼續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判刑幾年之內才可以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與被判幾年無關,只要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于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準。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滿)后,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首先應當是被判處拘役或是有期徒刑的罪犯,此為前提條件,在具備前提的條件下,若有以下之一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罪犯得了很嚴重的疾病,監獄醫療條件無法治療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罪犯是孕婦或者是處于哺乳期的婦女。
三、由于罪犯本身原因對生活無法自理,并且對其實施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都可以暫予監外執行,至于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若是屬于以上第二點的,也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根據實際情形判斷,若是屬于以上第一點的罪犯,保外就醫有可能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的,不予保外就醫。如果罪犯是符合第一點情形的,但是該情形屬于罪犯本人自殘自傷造成的,也不得保外就醫。
拘役可以監外執行嗎
法律主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的相關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暫予監外執行 :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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