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收養人和送養人首先要向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事實收養公證由收養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公證處收到公證申請后,應當按收養關系形成時的有關規定和條件進行審查把關,確認收養關系是否真實、合法。經審查確認事實形成的收養關系真實合法的,應當依法出具公證書。收養關系自當事人達成收養協議或公證書確認或公證書確認的收養事實形成之日起成立。,具體審查的內容包括:,(一)申請收養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的收養人的條件。有配偶的,對夫妻雙方的情況都要進行審查。,(二)審查申請人真實的收養目的。收養是否其真實意思表示。,(三)審查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四)審查被收養人的情況,看其是否符合被收養人的條件,已滿八周歲的被收養人,登記機關還要了解他(她)對收養的意見。審查被收養人的來源,對收養棄嬰的一定要認真審查,要進行必要的調查,不要急于辦理收養登記,防止假棄嬰。,(五)審查社會福利機構的送養人資格。,審查工作必須耐心、細致,依法辦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法律客觀: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收養小孩需辦理以下手續:(一)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二)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三)收養登記必須嚴格依照分級登記制度進行:1、涉及到內地公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孩子戶口源頭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辦理;2、涉及到港、澳、臺、華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地級市(州)民政部門辦理;3、涉外的收養登記,由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民政部門或經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級市(州)的民政部門辦理。(四)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關系。
辦理 收養 手續,首先到當地的民政部社會福利部門或者收養部門辦理登記。收養人應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居民戶口簿和居民 身份證 ;由收養人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 撫養 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收養非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還應提交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法律客觀: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不同的情況,辦理收養登記的地點也不同:1、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2、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3、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相關法律可參考:《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二條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第三條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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