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領結婚被起訴財產糾紛會不會判刑
沒領結婚被起訴財產糾紛,屬于民事財產糾紛,不涉及刑事責任,所以不會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1994年2月1日公布實施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是一個分界點,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的法定實質要件的,可認定其具有事實婚姻的效力,不必補辦結婚登記;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的法定實質要件的,不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即按同居關系處理。簡言之,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雙方同居生活,即使具備法定結婚要件而不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仍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婚約財產糾紛管轄
法律主觀:
婚約財產糾紛管轄法院是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有幾個住所地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農村婚約財產糾紛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答:答案:農村婚約財產糾紛的主要情形有:一是婚禮費用糾紛;二是婚禮物糾紛;三是婚房糾紛;四是婚禮支出糾紛;五是婚禮收入糾紛;六是婚禮財產糾紛。事實依據:一是婚禮費用糾紛,指雙方家庭在婚禮上的費用支出糾紛,如婚宴費用、婚禮禮品費用等;二是婚禮物糾紛,指雙方家庭在婚禮上的禮品支出糾紛,如婚禮禮品、婚禮禮金等;三是婚房糾紛,指雙方家庭在婚禮上的房屋支出糾紛,如婚房裝修費用、婚房購買費用等;四是婚禮支出糾紛,指雙方家庭在婚禮上的支出糾紛,如婚禮費用、婚禮禮品費用、婚房裝修費用等;五是婚禮收入糾紛,指雙方家庭在婚禮上的收入糾紛,如婚禮禮金、婚房出租收入等;六是婚禮財產糾紛,指雙方家庭在婚禮上的財產糾紛,如婚禮禮品、婚房裝修費用、婚禮禮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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