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認定在民法典當中有作詳細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他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老年人再婚后的個人財產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夫妻在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衣物、儲蓄等;,(二)夫妻雙方各自為結婚所準備的各種物品;,(三)結婚登記前接受各自親友贈送的結婚禮品或結婚登記后接受的贈與人特地聲明贈與給一方的財產;,(四)其他屬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財產。如在婚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其各人所有;醫生個人使用的醫療器具,也應屬于夫妻婚后個人財產。,(一)簽署夫妻財產協議,在離婚案件中,財產問題往往是爭議較多的地方,為避免財產性糾紛,可以事先明確約定婚前財產及婚姻關系續存期間財產的歸屬。,(二)防范對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當夫妻雙方感情不和走向破裂時,掌握家庭財權的一方有可能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通過偽造夫妻共同債務、虛假捐贈等方式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因而當決意離婚時,一定要掌握家庭的財產狀況,如果發現對方擅自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搜集相關證據,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并提起離婚訴訟,為自己爭取更多合法權益。,《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三)注意搜集對方存有過錯的證據,《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從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具有較強的個人專屬性或他人不能使用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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