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證明事實收養關系
事實收養 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以父母相待。具體可以表現為養子女改隨養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間以父母子女相稱;履行 撫養 、教育義務;有戶口簿認識檔案等材料。 (二)長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間最基本的相處形式,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父母子女之間的主要權利義務。 (三)實際履行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表現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照顧、保護、教育、子女對父母的 贍養 、扶助;相互之間的 繼承 等。 (四)親友、群眾或有關單位的認可。與當事人關系密切的親戚朋友或 收養 人所在單位對此一般會比較的了解,可以起到見證作用。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條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 、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條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 收養協議 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條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收養法頒布之前的收養關系如何確定
法律主觀:
收養法 頒布之前的屬于 事實收養 ,而且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釋, 解除收養關系 ,應該去法院起訴。法律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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