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有什么變動
一、新婚姻法在總則中增加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將法律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二、在法律責任一章,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新修改的婚姻法與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四、新修改的婚姻法確立了離婚的過錯賠償原則。今后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五、新修改的婚姻法確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除婚姻法另有規定以外的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
(一)、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三)、婚前買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四)、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五)、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后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六)、婚后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后該房子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六、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婚姻法中離婚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
婚姻法2020年新規定
自從2020年修訂《婚姻法》后,沒有再進行修訂了。而《婚姻法》的內容包括總則、結婚、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六章。《婚姻法》規定,男不能超過22周歲、女不能超過20周歲結婚。夫妻可以選擇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一、2020修正后的婚姻法同居幾年屬于事實夫妻
所謂事實婚姻,其實就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就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的一種婚姻行為。事實婚姻其實也是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只是它不被法律所認可與保護。
事實婚姻-概念: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可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是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實際國情,為維持一定范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即民族地區婚姻關系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地予以認可,如此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個一概念。
二、事實婚姻怎么解除
事實婚姻的解除尚沒有統一的標準,我們認為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門)或訴訟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事實婚姻當事雙方,或一方,對婚姻法,對婚姻登記條例不夠重視,不夠尊重,所以有條件登記,也不愿意去登記。
有鑒于此,法律對事實婚姻的保護,應當是有限的,以促使那些不愿登記的人,早日登記,以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事實婚姻可以自行協商解除,有爭議的,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婚姻法》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新的婚姻法是什么
新婚姻法弟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該條規定中雖然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可以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的規定,但不是分居滿兩年就一定可以離婚。
即使分居滿兩年,也不是自動視為離婚,協議離婚的需要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起訴離婚的要通過法院起訴,判決離婚生效后才是正式離婚。
二、離婚的方式
法律上沒有自動離婚的規定,離婚的方式只有兩種,一是訴訟離婚,二是協議離婚。
(一)訴訟離婚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本款為例示性規范,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嫖娼、賣淫、淫亂等。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該法定過錯而提出離婚請求,只要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持。
(二)協議離婚
《新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協議離婚的條件
1、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
沒有經過民政局登記的事實婚姻關系的解除,需要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辦理。如果結婚證是假的,民政機關根本沒有雙方婚姻的備案登記,也需要通過法院來解除婚姻關系。
2、夫妻雙方對離婚須達成合意。
也就是夫妻雙方均明確表示自愿同意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就不能協議解除。
3、雙方當事人必須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一致意見。
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于共同財產的范圍確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協議一致,民政局也無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還是要去法院辦理離婚手續。
夫妻雙方應就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孩子,另一方支付多少錢的撫養費以及相關探視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如果沒有孩子,自不必說;同時,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界定及處理也應達成一致意見。
這是辦理協議離婚登記方式所應具備的三個實質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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