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間的財產,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分居在法律關系上仍然是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所以分居之后的財產按共同財產分割。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財產分割與分居兩年并無關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方式:離婚后的財產,如果是個人財產歸個人。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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