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怎么上訴?
一、離婚上訴首先準備必要的材料:
1、訴狀;2、身份證;
3、結婚證或結婚登記文件;
4、戶口本(有子女的)
5、出生證明(有子女的);
6、證據(原告根據訴訟請求提交,被告根據答辯目的提交)。
二、具體方法步驟
1、確認合法婚姻存在。
具體講,就是在起訴離婚時:第一,有結婚證。第二,不存在重婚行為。
2、確認具體管轄法院。
關于民事訴訟的管轄,規定比較繁雜,最好去咨詢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是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
一般來講,如果夫妻雙方都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比如被勞教或監禁),就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則。
即原告必須在被告戶口所在地法院起訴;如被告經常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則在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3、準備訴訟材料。
一、訴訟材料包括:
1、訴狀;2、身份證;
3、結婚證或結婚登記文件;
4、戶口本(有子女的) 5、出生證明(有子女的);
6、證據(原告根據訴訟請求提交,被告根據答辯目的提交)。
二、訴狀不需要寫的太復雜,言簡意賅,說明問題即可。建議咨詢律師。
三、證據要根據你的訴訟請求來提交。比如你要求分割房產,就應該提交房產存在以及價值的證據。如果你認為被告存在虐待行為,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就應該提交能證明被告存在虐待行為的證據。
4、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的立案庭遞交訴訟材料,申請立案。
5、立案庭經過審查后,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會向原告發送《繳費通知書》(有的法院還有《風險告知書》、《舉證通知書》和《受理通知書》等文書)。原告憑《繳費通知書》繳納訴訟費后,立案工作即告完成。
6、一般來講,自立案之日起1-2周內,案件會由立案庭分配到審判庭或速裁庭具體辦案法官手中。
7、辦案法官接到案件后,會在1-2周內要求被告來領取傳票應訴。在被告領取傳票后,辦案法官可能會要求原被告雙方來法院進行一次庭前調解。這次調解一般沒有記錄,只是口頭詢問雙方的態度意見。如果雙方愿意調解,法官可能會要求原告撤訴或者按照雙方的要求出具準許離婚的《民事調解書》;如果無法調解,法官一般會在1-3周內安排開庭(這個時間只是一般情況,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審限的規定,即使再遲些,也是合法的)。
8、開庭至少3日前,法官會通知雙方來領取傳票,確定開庭的時間、地點。
9、開庭時,原告被告須攜帶全部訴訟材料,并攜帶證據原件。開庭的程序一般是:
1、書記員查驗出庭人員身份;
2、法官宣布法庭紀律(未經許可不準發言,關閉手機,等等);
3、法官依次詢問原告、被告是否申請法官回避;
4、原告讀訴狀;
5、被告讀答辯狀;
6、法官依次詢問原、被告是否愿意調解(如都愿意調解并能達成調解協議,則同上面的第七步;如無法調解,則繼續下面的步驟); 7、原告出示證據并質證
8、被告出示證據并質證
9、原告發表辯論意見;
10、被告發表辯論意見; 11、原被告依次發表最后辯論意見;
12、法官宣布休庭,訴訟參加人檢查庭審筆錄,如無誤,即簽字確認(一般來講,當事人每頁都簽字,并在最后一頁簽署時間。代理人只需在最后一頁簽字并簽署時間)。
10、法官根據庭審情況,做出裁判意見,能調解的,制作《民事調解書》;撤訴的或者根據法律需要移送管轄的,制作《民事裁定書》;不能調解也不撤訴的,制作《民事判決書》。
11、法官通知雙方當事人來領取調解書、裁定書或判決書。
12、當事人簽收裁判文書。對于可以上訴的裁判文書,要注意一定要在上訴期內上訴(裁判文書會在最后一頁寫明上訴期,裁定是10日,判決是15日)。
特別注意事項
1、合法的離婚途徑只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除此之外,再無他法。
2、法律沒有什么“分居2年”“自動離婚”這樣的規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你們就算分居200年,也不會“自動離婚”。
3、夫妻雙方誰先起訴誰,并不會影響法院判決的結果。
4、1994年2月1日前已存在的婚姻關系,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這之后的,一律不認定為事實婚姻,以非婚同居關系處理。
即1994年2月1日之后,必須有結婚證,才算存在婚姻關系。
5、在女方懷孕或終止妊娠一年內,非因特殊原因(如確證子女非雙方婚生子),原則上男方不得起訴離婚(但女方不受此限)。
6、離婚案件,就三大問題: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直接撫養權、撫養費、探視權)和財產分割(包括已有財產的分割和共同債權債務的分割)。
7、如果沒有吸毒賭博遺棄虐待行為或其他惡劣行為且能證明的,一般第一次不會判離。原告也不要上訴,等半年以后,再第二次起訴,這次一般可以判離。這個時間總共需要1年左右。
8、如果一方第一次起訴被終審判決判不離的話,該方在6個月內不得再起訴。但另一方不受此限。
9、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審限是3個月,普通程序是6個月。這個是一般性規定,案情復雜的可能會被延長。
10、訴訟離婚的費用,主要是訴訟費(訴訟請求在20萬元以下的,收費不超過300元;具體標準請查閱《訴訟費繳納標準》或向當地法院咨詢)。如果申請財產保全、先于執行的話,也會有費用。另外就是律師費。
上訴離婚的程序
法律主觀:
上訴離婚的程序:當事人對一審離婚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的內容應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原審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后,第二審法院認為還是應判決離婚的,可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對于財產等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二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怎樣上訴離婚
法律分析:當事人對離婚案件一審判決不服的,應在判決書送達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的上訴狀應當向原審法院提出,法律對于上訴案件進行審查,符合上訴條件的,會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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