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離婚后孩子撫養權變更
1、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許。
2、一方要求變更。凡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能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變更撫養權的具體方式
1、夫妻雙方離婚時就子女撫養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離婚后欲變更子女撫養權的,可通過以2下方式進行:
(1)雙方就撫養權變更事宜協商一致,簽訂變更撫養權協議書。
法律依據:《民法典》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撫養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規定,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2、通過訴訟方式變更撫養權的法定條件
(1)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若享有撫養權的一方患病、傷殘,必然會導致疏于照顧、教育子女,從有利于子女的角度出發,若目前享有撫養權一方已不具備撫養能力,應當變更子女撫養權,由具備撫養能力的一方撫養。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由于部分夫妻離婚爭奪撫養權的目的是為報復對方,或通過爭奪撫養權的方式以獲取更多的夫妻共同財產,在其實現目的后當即對子女不聞不問。此時,另一方可以請求變更子女撫養權。
(3) 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對于八周歲以上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應當聽取子女的意見。若在離婚時不滿八周歲,子女在滿八周歲后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可以請求變更子女撫養權。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三、法院判決撫養關系變更考慮因素
1、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
(1)子女撫養關系的確定和變更,需要以子女利益最大化為原則。綜合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生活環境、生活習慣及撫養意愿等。子女撫養意味著需要給子女提供相當的物質生活、教育資源,撫養一方的經濟條件是必須予以考慮的,雖然未直接撫養的一方會支付一定的撫養費,但是實際中直接撫養方的經濟條件,還是必須予以考量的因素。
(2)其次,撫養方的生活環境及生活習慣。子女的撫養不僅限于物質生活,還有精神層面的撫養。對于未成年子女而言,三觀的養成離不開父母的言傳身教,日常的生活環境、生活習慣將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產生不可磨滅的影響,所以望取得子女直接撫養權的一方,需確保子女有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和習慣。
(3)再次,父母的撫養意愿。是否具有養育子女健康成長的強烈愿望,對子女的成長至關重要。不乏有父母為了賭氣而爭奪子女的直接撫養權,實則對子女的生活、教育漠不關心,所以,法院也會據實核查雙方的撫養意愿。
2、尊重子女意愿原則
根據《民法典》規定,8周歲以上的子女愿意跟隨一方生活,且該方有撫養能力的,應予變更子女撫養權為該方。一般而言,雙方都有撫養能力的,法院會優先考慮8周歲以上子女的意愿,盡可能讓子女與其喜歡共同生活的一方直接生活,以讓其能從變更撫養關系中獲得父母更好的照料,減少父母離異對其心靈造成的創傷。
四、撫養權變更公證
1、變更撫養權公證,必須由被撫養人父母雙方申請。根據有關法律,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決變更。
2、辦理該公證時,雙方必須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人雙方的身份證、戶口薄、離婚證、離婚協議;
(2)小孩的戶口薄、出生證;
(3)草擬好的變更撫養權協議書。
撫養權判決書范文
撫養權判決書范文,撫養權可能扎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聽過不少,也是爭議比較大的,父母離婚后,子女與父母一方相分離,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問題。以下是撫養權判決書范文。
撫養權判決書范文1XXXXX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xxxx)甘xxxx民初xxxx號
原告xxx,男,漢族。
被告xxx,女,漢族。
原告xxx與被告xxx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x與被告x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x訴稱,他與被告經(xxxx)華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離婚,判決長女xxx由他撫養,次女xxx由被告撫養,判決生效后,次女xxx一直同他生活,被告未曾到家里接過孩子,也未探望過孩子,被告未對孩子盡過撫養義務,現次女已至上學年齡,仍無法上戶口,他于xxxx年7月曾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后被告也未接過孩子,現再次起訴要求法院變更次女xxx的撫養權。
原告xxx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被告xxx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根據原、被告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原、被告xxxx年經法院判決離婚,并判決長女xxx由原告xxx撫養,次女xxx由被告xxx撫養,xxxx年寒假期間,兩個孩子到被告娘家生活,xxx年正月,原告至被告娘家接孩子,雙方因次女劉某乙的撫養權發生沖突,被告向當地派出所報警,但原告仍強行帶走次女劉某乙。
xxxx年7月,原告曾起訴要求變更次女xxx的撫養權,本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被告前往原告所在的某某縣某某鎮接孩子,原告將孩子帶走,被告未能接走孩子,孩子現仍同原告生活。
另查明,原告xxx至今未再婚,獨自在某某縣某某鄉街道帶兩個孩子上學,其父母年邁,無法幫忙照顧孩子;被告xxx已再婚,婚后與其現任丈夫未生有子女,現居住于xxx縣。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本院判決離婚,判令長女xxx由原告xxx撫養,次女xxx由被告xxx撫養,但原告強行從被告家中帶走次女xxx,阻礙被告與次女xxx共同生活,被告兩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原告以被告未盡撫養義務為由,主張變更次女撫養權,但被告無法盡到照顧、撫養次女的義務系原告拒絕次女與被告共同生活所致,被告xxx未有法律規定的足以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情形。
經過法庭調查,原告獨自照顧兩個孩子,被告已再婚并有固定住所,有條件且有能力撫養次女,故對原告要求變更次女劉某乙撫養權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6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xx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告負擔150元,退付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自判決內容生效之日起,權利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審判長 某某某
代理審判員 某某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書記員 某某
撫養權判決書范文2一、孩子撫養權和監護權區別
1、監護權重于撫養權,監護權是法定權,撫養權是協商或裁判授權。
2、監護權從法理上區分,屬于親屬法中的身份權;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為義務對待, 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 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于血親而產生。
3、有監護權并不代表有撫養權,有撫養權一定有監護權。
二、什么是孩子撫養權和監護權,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一)子女撫養權
1、子女撫養權
子女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2、關于子女撫養權的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子女監護權
1、子女監護權的概念
所謂監護權,是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
(1)監護權既是一種權力,也是一種義務
(2)子女監護權就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2、監護權的內容
(1)住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子女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
(2)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民法院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職業的許可,法律行為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為之。
(4)撫養義務。這一義務源于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
(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與親權的內容相同;被監護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監督的權利義務有特殊的內容,除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還負有監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如果是單位擔任監護人的.,《民法典》規定不承擔此項賠償義務。
(6)財產監護權。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其主要內容為: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權。監護人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3、關于子女監護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這就是說,對于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們的法定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孩子的監護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產生的,父母雙方對子女的監護權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關系的依法終止、或監護權被依法剝奪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和限制。所以,無論離婚與否,父母雙方都對孩子有監護權和承擔監護人義務。非因法定事由限制或剝奪,父母任何一方都享有孩子監護權。
撫養權判決書范文3一、離婚后一方不給撫養費怎么辦
1、離婚后一方不給撫養費,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可以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倘若一方沒有經濟能力,生活不能自保,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不承擔撫養費。
2、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
3、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4、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一條
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二、子女撫養費減免的條件有哪些
1、一方因工資或收入減少;
2、一方因病或傷殘;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沒有經濟收入的。
應當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達到使原定撫養費標準,不能給付或不能全部給付時,才能提出不付或減少給付數額請求。如果雖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標準給付撫養費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撫養費的請求,不能獲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資很高或有巨額收入,后來工資或收入雖有減少,但仍有足夠能力支付原定子女撫養費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撫養費的請求,不能支持。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規定,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子女撫養費。
另外,撫養費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減免費用的,人民法院作為新案件處理。
三、哪些情形一方可以請求減免撫養費
1、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照協議或者判決給付撫養費,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不是繼父或者繼母的法定義務,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愿意負擔,生父或者生母還應當繼續承擔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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