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孤兒需要什么條件和手續
法律主觀:
收養孤兒需要的手續:收養人帶齊相關材料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登記機關公告六十日沒有孩子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對收養人進行審查,符合收養條件的,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收養孤兒需要什么條件和手續
領養孩子需要什么條件和手續如下:
1、領養孩子需要的條件有:收養人無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年滿三十周歲。
2、手續是: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相關證件,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關系。
在收養孤兒時,收養人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同時必須出具真實的證明資料。
收養孤兒的年齡限制:
收養人應當年滿三十周歲、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綜上所述:要求收養子女的當事人夫妻雙方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審查是收養登記工作的中心環節。經過認真的審查,掌握了申請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的有關情況后,即可以決定是否準予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如何辦理收養孩子的手續
辦理收養孩子的手續如下:
1、咨詢當地民政部門:首先需要到當地的民政部門進行咨詢,了解收養孩子的相關規定和程序,包括收養資格、收養程序、收養方式等;
2、準備材料:準備收養孩子所需的材料,包括收養登記申請書、個人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經濟收入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醫學檢查證明、家庭住址證明、收養意愿說明書、收養協議書等;
3、提交申請:準備好材料后,需要到當地的民政部門提交收養登記申請。民政部門會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并進行家庭訪談和調查;
4、審核批準:民政部門審核完申請材料后,如果符合條件,會批準收養。如果申請不符合條件,民政部門會給予相應的說明和建議;
5、領取相關證件:民政部門批準收養后,需要領取相關證件,包括收養登記證、收養協議書等。收養登記證是收養人的合法證明,收養協議書是收養人和被收養孩子的約定。
收養孩子的條件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并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2、有收養能力:申請人需要具有照顧、教育、贍養被收養人的能力,并有穩定的生活來源和住所;
3、無不良記錄:申請人不能有不良記錄,包括犯罪記錄、虐待、遺棄、拐賣兒童等行為記錄;
4、與被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申請人可以是被收養人的親屬,也可以是無親屬關系的非親屬人士;
5、被收養人適齡:被收養人必須符合收養的適齡范圍,一般為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
6、被收養人無法找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已經放棄監護權:如果被收養人有生父母,需要證明生父母已經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已經放棄監護權,或者生父母已經死亡。
綜上所述,收養孩子的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地區而異,具體的辦理流程需要根據當地的規定來確定。在辦理收養手續時,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手續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收養孤兒需要什么手續
收養孤兒需要以下手續: 1、收養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書到兒童福利院寄養、送養辦公室提出收養申請,并填寫領養申請表。 2、寄養、送養辦公室人員對收養人的情況進行初步了解,并根據院內兒童情況決定是否同意收養人申請。對同意申請者,收養人應按要求提供單位證明,查體證明等有關文件。收養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領養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所在單位或社區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撫養能力的撫養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4)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5)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領養人子女證明; (6)領養繼子女,只需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領養人與被領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證明。 3、寄養、送養辦公室人員對收養人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填寫《兒童福利院送養棄嬰審批表》,提出初步意見,報院負責人審查。 4、兒童福利院審查同意后將審批表及收養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及被收養兒童檔案等報市民政局社會福利處審批。 5、兒童福利院憑審批表及送養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原件到所在地區級民政局收養登記管理處辦理收養公告。 6、公告期滿后,收養人與兒童福利院就收養、捐贈等問題協商并簽訂收養協議書。 7、收養人持有關審批材料、公告到區民政局收養登記管理處辦理有關手續。 一、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1、當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兒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 2、當收養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自愿收養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孩子時,社會福利機構即可成為送養人;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二、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周歲。 總之,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辦理收養的機關有公證機關、基層政權或戶籍部門。在未設公證機關的地方,可由鄉、鎮政權機關或戶籍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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