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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調查報告(非法同居需要什么證據)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12-10 18:13:00

婚外情怎么調查取證

婚外情取證方法如下:
1.手機里的外遇證據。對于婚姻一方與外遇對象來往的手機短信內容、電子郵件內容、電腦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如果可能應該應當委托公部證門對此類證據作固定處理。條件不允許也應該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短信可以連著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2.收集文字證據。婚姻一方在外遇行為突然曝光事發初期,礙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寫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形式的文字材料;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開房約會、非法同居等行為,警方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供職單位發覺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為等時可能會有的處理決定文件材料;知情人或證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
3.采集視聽證據。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采集;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這些證據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調查公司私家偵探代理采集,則更為安全可靠和具有獨立證據效力。只要不違法,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拍攝和錄制的影音資料,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且有證明力的。
4.采集現場證據。采集捉奸在床的現場證據,最好是拍攝錄像更能說明問題;此類證據采集難度很大,也較為容易引發激烈的現實沖突;法院通常不提倡此類證據,司法界對此類證據采集方法爭議較大。
但需注意的是,關于婚外情取證的法律規定有:不能通過非法的方式取證。合法能證明對方婚外情的證據包括一方在外和他人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來往的書信、知情的證人證言、出軌方和他人的聊天記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我可以這樣做嗎?

不知道是不是長大了,對感情的事情是這么的奢望。帶著點羞澀、期望、幸福我和他終于進入了這個過程。不知道這樣做是對還是錯。我怎么沒有感受那種戀愛的氣氛呢!總感覺哪里不對勁,感覺缺少了點什么,可是就是說不出來。哎。。。。。。。。。。rn 今天終于考完了,終于放假了。今天回到家,看著老爸老媽他們。讓我感覺到有種負罪感,我好想跟他們說一說。可是,話一到了嘴巴邊上我就。。。。。。rn哎。。。。。。。。失敗啊。rn 像我老爸老媽他們那幾十代以前的思想,怎么跟他說得通呢!我怎么開口說呢!我該不該跟他們說呢!我這樣做到底對還是不對呢!矛盾死了。哎。。。。。。。。。rn 這個可不可以稱做戀愛焦慮癥,哎。。。。。。。。。看來送進精神病院是遲早的事情了。
同居有很多種,有同居不同房,有同居不同床,有同居同房又同床得,看個人而異了。如果你覺得哪方面適合你就考慮哪方面。。就讓你看看這篇文章吧。。。
一個人,如果他年輕時是個浪漫主義者,那么40歲后定是現實主義者。愛情也一樣,最初的濃香醇美最終定走向柴米油鹽。似乎選擇了婚姻的愛情,都在不經意間丟失了浪漫。也許是害怕失去浪漫,現代人開始選擇同居。
未婚同居也稱試婚,男女雙方都抱著試一試的態度共同生活,他們都準備著試婚失敗而各奔東西......
然而新生事物的出現總是令人恐慌的。同居生活固然帶來獨立和自由,但隱藏于其后的卻是無盡的失落和悔恨。至于同居是否合法,當然也仍是人們爭論不休的話題。
未婚同居調查實錄
不管你贊同與否,男女未婚同居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在我國正呈一種蔓延趨勢。有關機構調查了廣州地區的100名非婚同居者。
未婚同居者“標準像”
年齡一般不超過30歲(占66%);
文化程度在初中與高中之間(分別占32%、45%);
職業以工人、商業服務人員和個體戶、私營企業主居多(分別占20%、18%和14%);
性觀念較“開放”。
未婚同居的理由是試婚
67%的人宣稱是“因相愛而生活在一起”,盡管只有1/6的人明確表示未婚同居出于試婚目的,但是,認為未婚同居是“可取”的最大理由則分別為“可以為正式結婚做好充分的心理準備”(占25%),“有助于日后正式結婚后夫妻幸福和諧”(占24%),以及“發現雙方不合適容易分手”(占24%)。這表明“試婚”是那些未婚同居者的最主要的動機。
男女雙方大都事先同意
近半數(46%)是男女雙方都有這樣的想法而同居的。由男方提出,女方樂意接受的占17%,至于“因為已經發生性關系,不得已而為之”的占11%。同居中的男女雙方基本上屬于一種“心照不宣”的默契關系,他們之間只有12%在口頭上或書面上有過同居的約定或訂過合同等;不難看出,對于他們來講,約束力顯得相當弱。
同居基本狀況
有64%的同居者認為目前的“生活伴侶”是理想中人,并且有同樣比例的人“非常想”或“比較想”與他們結婚。72%的同居者表示只和一個異性同居,先后與兩個或三個以上的異性同居的分別占8%和5%。同居時間短的僅一個月,長的達11年以上。這些同居的異性對象主要為同事、朋友(占51%),同學、鄰居(占16%),自己偶然認識(占11%)等。
同居失敗會受沉重打擊
未婚同居期間的“準夫妻生活”不能不對當事人,尤其是女性產生極大的影響,其中17%的人提到有過人流的經歷,另有2%的人生下了“私生子女”。他們當中,經常或有時“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別占26%和32%。半數以上(占58%)的同居者表示考慮過萬一同居失敗會對今后擇偶、婚姻等帶來不利影響。假如同居失敗,感到“非常痛苦,無法接受分手的現實”的比例最高,占21%;提出“再也不想采取同居方式”的次之,占18%;覺得“心里難受,但只好自認倒霉”的占14%;表示“根本不在乎”的占13%;另有8%的提出“振作精神,再找一個合適的同居”。由此可見,同居失敗對當事人來說是一個沉重的打擊。
社會壓力并不大
未婚同居在眼下畢竟不是一樁非常理直氣壯的事情,大多數人會隱瞞未婚同居的事實;但是,對此不在意的并不在少數。當問及“你實行未婚同居,周圍的人知道嗎”時,表示朋友知道的占44%,父母知道的占36%,鄰居知道的占20%,單位知道的占10%。只有28%和22%的同居者感受到來自父母的壓力或社會輿論的壓力。而來自單位的壓力則更小,僅有12%的人感受到。
當事人性觀念大都“出軌”
調查顯示,這些未婚同居者與他們的行為相一致,性觀念上也是“出軌”的。他們當中41%的人認為“只要男女相愛,未婚同居可以接受”;另外,有半數的人認為目前中國社會在性問題上是屬于“十分開放”或“較開放”的。未婚同居者回答這兩個問題的比例均高出那些非同居者近一倍。
55%的同居者也意識到“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違法行為”。
同居浪潮席卷各國
在世界歷史上,公開同居者并不鮮見。
19世紀法國的小說家喬治桑,與很多男性同居過,最為人們所稱道的是她與青年詩人繆賽和與波蘭音樂家蕭邦的同居生活。后者與她同居了8年,盡管人們對此有不少非議,但是毋庸置疑,這驚世駭俗的愛情為他們在各自的文學和藝術創作中,煥發出大量的激情與靈感。這樣的例子人們還可以舉出法國小說家巴爾扎克、前蘇聯政治家戈爾巴喬夫等。
如今,在美國,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迅速發展及女權運動的高漲,男女兩性角色沖突加劇,“離婚爆炸”打破了家庭的穩定,未婚同居者增加,婚前性關系和婚外性關系普遍。究其原因,傳統的婚姻價值觀與家庭責任感被自我滿足的追求所取代。人們受到享樂主義的沖擊,家庭功能弱化,自我意識增強。他們不愿在婚姻上下太多的本錢,男女關系以短暫和膚淺為宜,以便能夠經常“換換口味”,隨時脫身,兩性關系成為消除疲勞所需的性娛樂。
不僅在美國,同居現象在整個西方都很普遍。在瑞典,約有1/5的男女沒有婚姻的契約,卻有婚姻之實。在英國,情侶們流行選擇同居,而不愿正式登記結婚。據英國人口登記及調查處發表的有關英國家庭生活狀況的調查報告顯示,至1996年底,年齡介于18歲至50歲的女性中,選擇與男伴同居的比例為23%。法國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字表明,1968年法國只有3%的夫婦不登記結婚,而到1998年,不登記就結婚的夫婦已接近200萬對,相當于每5對夫婦中就有1對不登記。
同居之風近年來在觀念較為保守的東方也逐漸流行。幾年前,韓國出版了《試婚而后結婚好》,隨著這本書的暢銷,“試婚而后結婚好”的說法流行起來。持有“結婚之前一起生活一段再決定結婚與否,是防止結婚后離婚的好辦法之一”這類想法的年輕人越來越多了。
在日本,婦女愛家持家的美德曾深得世人贊揚。但近年來,新一代的日本婦女在婚姻觀念上發生了很大變化,她們也并不急于走入婚姻,未婚同居的比例也在上升。
在中國的臺灣省,同居之風也在流行,有超過5成的臺北受訪者表示,結婚并不重要,特別是女性,大都認為婚姻并不像一般人們所想的那樣安全可靠,所以她們寧愿選擇同居。有些女性即使有了子女也不結婚,未婚單親家庭的數量增加。
中國經歷同居時代
同居在中國,其實也并不是新生事物,古已有之。在民間,同居現象一直存在,一些下層勞動人民無力操辦婚事,或是一些鰥寡孤獨的人們常在一起同居。近代,作為反抗封建包辦婚姻、傳統禮教的一種形式,也曾被一些思想先進的左翼文學家和革命者實踐過。不少著名作家和新文化運動的先驅,都曾先后有過同居的經歷。
郭沫若曾對友人說過,結婚是戀愛的葬禮,常保持純潔的愛情心境,是最理想的。他與日本姑娘安娜從1916年起同居二十多年,育有5個子女,始終沒有履行過結婚手續。
肖紅與肖軍是30年代中國現代文學界的兩顆新星,肖軍搭救肖紅時,她已經是一個待產的孕婦,待肖紅生下孩子以后,他們就同居了。
許廣平與魯迅都有著深受封建包辦婚姻之害的共同遭遇,他們在反抗舊社會舊禮教的共同斗爭中,從師生、戰友發展到戀人,并同居生活在一起。許廣平在談到與魯迅的戀情時堅定地說:“不自量也罷,不相當也罷,不合法也罷,這都與我們不相干!”
舊的時代結束,人們走進了新社會,開始力圖建立一種新的秩序。一切都必須變成合法化,領取結婚證無疑是文明的標志。同居不再那么羅曼蒂克,而是加上了“非法”的定語,人們對“非法同居”者,持一種鄙視和唾棄的態度。
而如今,我們站在了21世紀的門檻上,驀然回首,發現不知道從什么時候起人們的思想開始變得開放了,“同居”這個話題既不能讓人大驚小怪,也不會使人面紅耳赤。這種有別于傳統婚姻的男女結合方式,在我國逐漸流行起來,存在于各個年齡階段和各種層次的人中間。
改革開放以后,全國性的人員遷移流動頻繁,農村大量剩余勞動力涌入城市;許多人異地求學、求職、求發展,人才的交流更普遍。他們單身在外,生活漂泊不定,其婚戀遇到了許多新問題,一些人便采取了找個異性伴侶同居的方式,來解決生理和心理的需要。
在農村,由于早婚早戀、父母包辦等種種原因,未婚同居的也不少;還由于中國有重視結婚儀式,輕視法律程序的陋習,一些地方的人們不在乎法律登記,只要喝了喜酒放了鞭炮就算結了婚,未婚同居者也大有人在。
一些受過高等教育的高學歷者,他們具有強烈的自我意識,希望短暫的人生過得更愉快、更自由,所以他們往往最先選擇同居這一方式。他們把性和婚姻分開來,不再為了能享受到性生活而匆忙結婚。熱戀中的年輕人,相識沒多久,若條件允許,就住到一起,過起儼然如夫妻的家庭生活。
婚姻失敗的中年人,為避免重蹈覆轍,又不愿壓抑自己的生理需求,找個異性相伴走一程,相互慰藉;老年喪偶者,想找個老伴又擔心子女反對和引起財產糾紛,也常采取同居方式共度余生。他們并不在乎是否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合法身份,更看重生活中的實際感受。
未婚同居 眾說紛紜
我國的法律也不承認事實婚姻,視未婚同居為非法,但卻并不過多去干涉,對于這一有別于傳統婚姻的男女結合方式,人們態度各異。
贊成者認為
婚前同居是美滿婚姻的支點
未婚同居,既可以有兩性間親密的關系,又無須相互限制廝守一輩子。兩人既是伙伴又是夫妻,同居更好地確保了個性自由,有更多的機會去體味人生和享受婚姻關系所得不到的權利。
同居讓人過著自由自在的生活,個人的天地也不再受到別人侵犯。而且還學會了自力更生,不再依賴別人了。
性是愛的基礎和前提,人對性的要求是一種本能,它的發生應是自然的,未必一定要去等待一紙婚書發下才可以享受。離婚率的逐年上升使越來越多的人對婚姻產生了恐懼感。婚前同居,恰好可以為美滿婚姻找到一個準確的支點。因為兩個人從相識到相愛到結婚,主要解決的是愛情問題,而愛情在婚姻中,僅僅是其中一個部分。婚姻的全部內容,只有當兩個人實際生活在一起之后,才會細致入微地展現出來,才會絲絲入扣地感覺到。很多問題的全方位的真正涉及,通常都是在婚后。如果一切都已經成為既成事實,稍有不滿意,就只能導致兩種結局:要么是痛苦地湊合,要么是痛苦地分離。如果將婚前的同居當作婚姻的先導,作為婚姻的試驗,那么肯定能夠使雙方獲得遠比談情說愛時更多、更全面的體驗,能夠使雙方的感情更加符合婚后的理智。
未婚同居無論在生理上還是心理上都是有利于健康的,不婚和晚婚的人越來越多,可人的生理需要不應該被拖延。
反對者認為
未婚同居是對雙方的不負責任
在中國社會的文化傳統和大眾心理氛圍中,未婚同居往往要承受來自各個方面的有形和無形的壓力。同居是性自由的產物,若兩人分手,對雙方,特別是女性,會造成很大傷害。
一些人只愿享受兩性生活的樂趣,不愿承擔婚姻與家庭帶來的義務,因此采取獨身不獨性。對于一個人來說,隨著年齡的增長,一直不婚會使孤獨空虛感增強,若最終還想結婚,容易失去良機,這對女性尤甚。
有人把同居比作是先嘗后買的婚姻,可是如果總能嘗到免費的午餐,為什么還要再花錢買呢?就像在市場購物,嘗遍鮮味而不買也是大有人在。也許人們的初衷是想買個最好的,但是嘗得太多,反而品不出味道了。
婚前同居也稱試婚,男女雙方都抱著試一試的態度共同生活,他們都準備著試婚失敗而各奔東西。在這樣一種消極心態下,很難積極主動地面對生活中出現的問題,這樣在他們的心中,就打下了這樣的烙印:婚姻生活也會是如此艱難,整天面對做不完的家務和解決不了的矛盾,這種生活并不美好。由此對婚姻失望、恐懼或者不屑一顧。
假借愛情高于一切而蔑視法律,實則是缺乏勇氣向社會宣言對愛人承擔責任。婚前同居會逐漸蠶食人們對婚姻制度的責任和信心。調查表明,婚前同居的夫婦,比結婚后才在一起生活的,更容易以離婚收場。
性愛伴隨著懷孕的危險,同居者一旦有了孩子,不是勉強成婚就是被迫墮胎,不僅不宜于婚姻,還會使女方承受身體和心理上的巨大傷害。
未婚同居畢竟不是一種受婚姻約束的生活狀態,所以雙方也就不可能像珍惜婚姻一樣珍惜同居的生活;雙方不可能像正式的夫妻一樣,富于寬容和愛憐。如果說一對夫妻為生活瑣事拌嘴之后,很快就會和好,那么,一對同居的男女很可能就此而分道揚鑣,因為他們不受任何約束,也就不需要負任何責任。
未婚同居者總是以觀念前衛來表明自己,以婚姻拯救者來標榜自己。但是實際呢?既然同居者不以白頭偕老為目的,一個同居失敗可以換一個,那么又何必對離婚那么擔驚受怕呢?反復嘗試的結果只能給當事人造成一次又一次的傷害。這對婚姻還有什么積極意義可言?
英國一個研究機構發現,同居男女比正式結婚的人容易有暴力傾向和對伴侶不忠,而他們的身體狀況也會較差。
1998年英國有約近三成25至29歲男女同居。由于同居男女的關系欠缺安全感,他們普遍不及已婚的人快樂及滿足。以美國來說,同居男女的抑郁程度超出已婚男女3倍。
此外,同居女人較易成為家庭暴力事件的受害者。
“試婚”不得人心
最近,全國婦聯以“新的《婚姻法》最應當規定哪些內容”為題作了一項專題抽樣調查,結果顯示,同意將“試婚”寫進新《婚姻法》的人只占被調查人數的0.5%。
據全國婦聯權益部提供的調查報告顯示,絕大多數人認為新《婚姻法》應當堅決維護現行的“一夫一妻”制,并主張沒有領取結婚證而一直“體驗”性生活的仍應視為“非法同居”。
對于“試婚”的態度,接受調查的城市居民中有0.3%的人持贊成態度,農村則為0.2%,看得出,試婚制在中國仍然不得人心。
全國婦聯得出的結論是,同居生活本身并不輕松,這只是人們不敢面對生活,不敢面對自己心靈的一種解脫。在同居的背后隱藏著對感情的迷惑和不解,隱藏著對婚姻生活的懼怕,隱藏著對別人的極端不信任。
當然,每一個人都有權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只要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只要不傷害他人,自己愛選擇什么就選擇什么。發表本文只是希望全社會都來關心未婚同居這一社會現象。

婚外同居需要什么證據

婚外同居需要什么證據

  婚外同居需要什么證據,擁有美好的婚姻生活是人人都向往的,但長久維持一段婚姻不是一件易事,現代社會離婚已經逐漸常態化,離婚后再婚也不是稀奇的事情,不過如果是因為一方出軌離婚就要處理收集證據的問題,下面具體看看婚外同居需要什么證據。

  婚外同居需要什么證據1

   需要收集的證據有:

  (1)、對方與他人領取的結婚證;

  (2)、婚外情雙方對外表現的關系

  (3)、鄰居的證人證言;

  (4)、小區保安的證人證言

  (5)、夫妻雙方談話時,過錯方承認同居事實的錄音,或者悔過書、保證書以及其他能證明事實的書面文件;

  (6)、有非婚生子;

  (7)、因第三方懷孕而在醫院留存的簽字;

  (8)、非婚生子入院治療、上學等家長欄的簽字;

  (9)、共同租房的有雙方簽字的,且有其他證據輔證證明發生了性關系;

  (10)、能證明同居事實的其他證言、錄音、錄像等。

  需要注意的是,證據的合法性。不能因為為了急于收集對方婚外情的證據采取一些非法的措施。

  法院對非法證據是不予認可的。另外,很多無過錯方苦于掌握不了對方越軌的確鑿證據,但又不甘心,因此耗盡心機去取得證據,甚至請“偵探公司”去調查,而忽視了對于共同財產的調查取證及保全工作。因此,當事人取證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則會得不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外同居需要什么證據2

   什么是婚外同居?

  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穩定、持續的共同居住。這也是婚外同居的構成要件。

  有些人很疑惑,婚外同居是否構成重婚罪?在法律上來說,未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都不構成重婚罪。所以婚外同居不構成重婚罪,但是在另一方收集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提出離婚賠償請求。

   證據可以參考下面幾類:

   (1)配偶方自認的己方有過錯的書面證據

  如一方與第三者發生婚外性或婚外同居行為被另一方發現后,為了維持婚姻關系或出自其他目的向另一方所書寫的“保證書”“悔過書”“承諾書”等等,該類證據作為書證,具有直接的證明力。

   (2)警方的出警記錄、訊問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面證據

  在配偶方與他人同居或有兩性關系的情況下,如果有公安機關介入,一般都會有書面的《出警記錄》,涉及配偶方與第三者同居的,公安機關會分別訊問當事人并制作《訊問筆錄》,《訊問筆錄》不對公民個人出具,需要審理案件的'法院依法調取或向律師頒發《調查令》由律師調取。

   (3)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

  因短信、電子郵件具有易刪減、易修改的特點,如果作為證據提交,為增加其證明力,應先到公證處作相應公證,然后再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

   (4)通過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形式記錄的配偶方的過錯行為

  對于配偶的法定過錯行為,可以通過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由于錄音錄像方式的直觀性,對這些法定過錯行為的證明具有較強的說服力。對于同居或者重婚的事實的錄音錄像記錄要具有連續性、穩定性,這樣才能證明非法同居的事實。錄音作為證據提交的時候,應將錄音的內容整理成文字版本一并提交。

  婚外同居需要什么證據3

   一、哪些可以作為婚外情證據

   1、書證。

  書證包括配偶與第三者涉及兩性曖昧關系的手機短信息;能證明配偶有婚外情的書信。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2、物證。

  物證包括第三者饋贈給配偶的私密物件,如手機,衣物等;配偶保管的第三者居住處的鑰匙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包括配偶與第三者出雙入對的錄像;配偶與第三者私密通話的錄音;捉奸在床等。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包括一方寫下的“保證書”、“道歉書”;配偶與第三者進出賓館的證人證言;配偶與第三者肢體親密的證人證言;配偶當庭表示和第三者交往更加幸福的證言等。此外,夫妻雙方的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如果能指認出父母與異性有頻繁交往的事實,也可以做證據。

   二、哪些可以作為非法同居證據

  證明非法同居,僅僅靠一種證據是很難做到的;應該盡量多地準備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以便于法官綜合判斷。下面列舉證據如下:

  1、照片:顯示配偶與第三者親密關系的各種照片;

  2、錄音:能夠證明配偶與第三者有婚外情的錄音,如與配偶談話中配偶承認與第三者的婚外情關系等;

  3、錄像:顯示配偶與第三者婚外情關系的各種錄像;

  4、手機短信:配偶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情短信,有時候配偶與自己、第三者與自己還可能通過短信聯系,談到婚外情的問題,這種短信都可保留下來作為證據。

  但由于短信的特點,一是保存比較困難,二是很難直接證明短信發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誰,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別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還需要一些輔助的證據才能證明婚外情的事實。

  但無論如何,這些短信可以作為婚外情的佐證,幫助證明者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機中,一直未被刪除,儲存在手機儲存空間或儲存卡中,或將手機短信固定,經公證機關公證等,以備將來作為證據使用。

  5、電子郵件:有時配偶會與第三者通過電子郵件聯系,其中也會涉及婚外情內容,有些當事人也會將郵件內容打印作為證據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證方式對電子證據進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證實電子郵件的發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誰,所以電子郵件單獨作為婚外情證據十分困難,只能作為輔助的證據,幫助證明者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6、配偶和第三者親口承認的書面材料: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給配偶寫過的保證書等,保證不再與某某發生婚外情關系,這樣的書面材料也可以幫助證明配偶有婚外情行為。

  7、周圍鄰居、朋友的證言:婚外情非法同居地鄰居或朋友的證言。

  8、租賃合同:共同居住的租賃合同。

  9、警方介入資料:由于非法同居被警方介入調查的情況。

如何取證一方與他人同居

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非法同居是實踐中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之一。那么一方非法同居怎么拿證據?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一方非法同居怎么拿證據      (一)保存電子證據      對于夫妻一方與外遇對象來往的手機短信內容、電子郵件內容、QQ聊天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收集這類證據可以用(LURKER軟件)。拿到手機后可以委托公部證門對此類證據作固定處理。條件不允許也應該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短信可以連著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二)保存文字證據      1、夫妻一方在外遇行為突然曝光事發初期,礙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寫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娼、非法同居等行為,警方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      3、供職單位發覺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為等時可能會有的處理決定文件材料;      4、知情人或證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      (三)采集視聽證據      1、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采集;      2、外遇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這些證據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調查公司私家偵探代理采集,則更為安全可靠和具有獨立證據效力。      (四)采集現場證據      采集捉奸在床的現場證據,最好是拍攝錄像更能說明問題。此類證據采集難度很大,也較為容易引發激烈的現實沖突;需要注意的是司法界對此類證據采集方法爭議較大;因涉嫌侵犯第三者個人隱私權,有被告上法庭的風險和先例。所以采集這類證據,可以先咨詢專業的律師,在進行收集,因為律師會憑他的專業知識和辦案經驗告訴你如何做是合法有效的。

      二、同居及相關概念的含義      《現代漢語詞典》對同居的解釋為:      (一)同在一處居住;      (二)指夫妻共同生活。      我國民法典中規定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其中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實際上即為非法同居,判斷是否為"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就要看雙方關系在時間上的持續性、關系的穩定性和是否居住生活等方面。 與同居有關的還有婚姻、重婚、婚外戀、通奸。婚姻是無一例外地受法律保護的,它所遵循的是一種理性的原則,它所聯系的是責任、義務、穩定、財產、子女、道德、輿論等一些有形和無形的東西。重婚與有配偶與他人同居都是非法的,但重婚是犯罪行為,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應受刑法制約,非法同居受婚姻法及相關民事法律約束。婚外戀、通奸中的同居則屬于紀律和道德譴責范疇。      三、因一方非法同居能申請離婚嗎      (一)因一方非法同居能申請離婚嗎      1、根據《民法典》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由此可見,因一方非法同居能申請離婚。      2、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由此可見,因一方非法同居申請離婚的,可以在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一并提起損害賠償。      行文至此,我們了解到非法同居不屬于重婚,而且因一方非法同居不僅能申請離婚,而且可以一并申請損害賠償。但對于非法同居的行為,實踐中有可能轉化為重婚,這就屬于犯罪了,就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一方非法同居怎么拿證據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手機非法同居證據時,可以搜集物證、書證或視聽資料等證據。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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