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監護權
監護權 是指 監護人 對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 監護權的具體內容可以作如下分類: 一是人身監護權,具體包括: (1)住所、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 (2)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人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 (4) 扶養 義務。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 醫療費 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 (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與親權的內容相同; 被監護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監督的權利義務有特殊的內容,除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還負有監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 (6)對于精神病人的特定護養、救治義務。應根據具體情況,對被監護人進行醫治,促使其康復。 二是財產監護權。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其主要內容為: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權。監護人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 民法典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什么叫監護權?
監護權是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監護人要按照法律規定行使監護權,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監護權又叫什么
法律分析:監護權又叫身份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監護權是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九條 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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