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是婚前財產
如何證明是婚前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在這其中,婚前財產很容易會產生共同財產的認定糾紛,下面就來看看如何證明是婚前財產。
如何證明是婚前財產1一、一方怎樣證明是婚前財產?
一方證明是婚前財產的方式有以下三種:
(一)一方取得婚前財產的相關權利憑證:如因買賣取得的買賣合同及相關購買程序系列憑據、遺產繼承取得的繼承協議、繼承公證、司法判決文書或者調解書等、贈與取得的書面贈與合同協議等。
(二)雙方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書。
(三)一方婚前財產公證書、婚前財產律師見證書、婚產財產其他證明文書等。
二、《民法典》對于婚前財產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二節 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一千零七十條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一方個人婚前財產是不參加到離婚財產的分割的,所以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是需要對婚前財產進行舉證說明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財產屬性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
如何證明是婚前財產2如何證明房子是婚前財產
婚前,一方父母全款買房,購房合同寫夫妻雙方名字或一方名字并不影響房屋的產權歸屬,關鍵是看房屋的登記狀況。
一般而言一方父母的婚前出資買房行為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房子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行為可以認定為是出資方父母對雙方的贈與。
題主,購房合同寫夫妻雙方名字,大概率房子也是登記在雙方名下,那么該房屋原則上就不屬于出資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了。
離婚時,雙方可以先協商將房屋歸實際出資方所有,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具體怎么分割要看實際情況。
但在房產分割的份額上會考慮雙方貢獻大小、結婚年限長短、雙方過錯問題等因素,不一定平均分
【相關法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
第 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如何證明是婚前財產3結了婚以后還有個人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一般有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詳細的來說,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是:
1、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由于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關系密切,對于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專屬于個人所有,而不能成為共同財產。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一方財產中婚前財產的認定
在這其中,婚前財產很容易會產生共同財產的認定糾紛,想證明婚前財產的,可以有以下方式舉證:
1、離婚訴訟書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離婚訴訟書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券商名稱及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離婚訴訟書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離婚訴訟書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離婚訴訟書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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