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法律關系能解除嗎
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法律關系可以解除。收養關系不同于自然血親,是一種特殊的法律關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父母子女關系可以通過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1、收養人未成年,通常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2、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權的。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收養關系;
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綜上所述,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未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父母跟子女斷絕關系需要什么手續
父母跟子女斷絕關系,具體分兩種情況: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這種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法律上不能脫離的;
2、擬制直系血親主要指養父母子女;需要辦理脫離的,應到民政部門提出請求解除關系、填寫解除收養關系協議書。
解除收養關系需要的材料如下:
1、內地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
2、收養登記證;
3、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一式三份。
綜上所述,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是不可以人為的解除的。只有在擬制血親父母子女關系也就是基于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的形成父母子女關系通常情況下可以人為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收養關系
法律主觀:
根據《民法典》26、2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系:,(一)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二)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三)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權的;,(四)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的。,養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征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當事人解除收養關系應當達成書面協議。收養關系是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收養關系是經公證證明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公證證明。”,(一)公證解除的注意事項:,1、注意事項:,(1)解除收養關系公證事項,當事人雙方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申請辦理。被收養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解除收養關系事項必須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代理。,(2)當事人解除收養關系的動機必須正當,不得有逃避履行贍養、撫養義務,違反社會公德的情況。,(3)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的,必須親自表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意愿,并記載在卷。,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證機構不能受理:,(1)收養人與有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2)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死亡并無其他監護人的;,(3)無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4)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并在經濟方面完全依靠被收養人維持生活的。,3、辦理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1)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復印件;,(2)雙方收養關系成立的公證書或其他能夠證明收養關系成立的證明材料;,(3)解除收養關系協議書;,(4)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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