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收養 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其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并與送養人簽訂書面協議,親自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九條 外國人依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其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并與送養人簽訂書面協議,親自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收養人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很多人在同情無親無靠的孩子時,便會問及如何收養孩子的,具體程序應該是什么樣的呢?本文將進行程序性的描述。收養關系當事人是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在登記之前,也應該做充分的準備。首先,辦理登記的雙方應先到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的申請,這里的書面申請,除了提交申請書外還要提交以下文件,就是《收養法》第五條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包括: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其次,收養登記機關會對這些文件、當事人是否適格進行審查,看是否材料齊全以及是否符合申請的條件。最后,審查機關將會予以辦理登記。
法律分析:(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收養人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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