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 離婚起訴狀 和第一次的寫法是一樣的。 去本轄區基層法院領取文書底稿,起草起訴狀; 書寫訴狀時,要寫明雙方的自然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情況、家庭住址、聯系方式),列明訴訟請求(離婚、子女撫育、財產分割、訴訟費的安排等),寫出具體的事實與理由(婚姻概況、相識方式、結婚時間、子女出生日期、婚初夫妻感情、目前婚姻狀態等),署名。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首先,從寫離婚起訴狀的格式來看,第二次起訴書的格式與第一次的格式一樣,標題均為“民事起訴狀”,下面由原、被告身份信息,其中身份信息中除了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外,還應當提供身份證號碼,戶籍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提供準確的經常居住地地址。然后是訴訟請求、事實理由組成。其中,相比第一次起訴離婚在第二次的事實理由中需要重點寫明:“原告向法院提起過第一次起訴,經法院判決駁回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仍然無和好可能。”這一般也是司法實踐中證明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事實之一。
其次,從寫離婚起訴狀的目的來看將,應當突出重點,即圍繞已經收集的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去寫,避免長篇堆砌瑣事。此外對于沒有證據的猜想,不要推測避免矛盾激化還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即使有新的證據導致了需要增加訴訟請求的,也可以在起訴后增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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