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房產繼承法律規定
有遺囑繼承房產的規定是并非一定要求繼承房產,因為有的遺囑它并不是合法有效的,而且遺囑它是有一定時效規定的,必須在兩個月時間內來進行辦理繼承過戶等手續,否則超過這個時間的話將不再發生繼承。所以關于這個時間問題,必須要予以重視。
一、有遺囑繼承房產的規定是什么? 有了遺囑也不一定要繼承房產; 遺囑要求是合法有效的,其次遺囑指定你一人繼承全部遺產。 再次,遺囑是有時效的,在死者死亡2個月以內,指定繼承人,憑合法遺囑,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憑公證書,辦理財產過戶繼承,過期,遺囑無效,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平分繼承死者遺產二、遺囑繼承的特征 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和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繼承的事實構成。 遺囑繼承直接體現著被繼承人的遺愿。 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相同,但遺囑繼承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應繼份額的限制。 遺囑繼承的效力優于法定繼承的效力。 適用條件 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 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并且遺囑合法有效; 立遺囑人死亡; 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同時也未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遺囑的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 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設立遺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設立效力。遺囑人一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囑托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執行遺囑;如果沒有此項囑托,則全體繼承人以平等地位參與遺囑的執行。為了保障未成年的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點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囑托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充當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通常是遺囑人所信賴的、能體現遺囑人意愿的無利害關系人,他在執行囑托任務時,繼承人無權對遺產進行處分。 當代社會人們對于自己的財產問題看得都非常的重,所以在申請的話,通過各種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財產利益,而死后也想要將自己的財產分配給自己中意的人,因此就會通過立遺囑的方式來希望發生這種分配,當然遺囑執行的時候有一個時間規定。
法律遺產繼承問題
題:孫某駕車與父母妻子一同出游,晚上返回途中與一大貨車相撞(責任不在孫某),孫某與孫父當場死亡,孫某之妻陸某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第二天死亡,孫母輕傷。rn問:1假設孫父母有財產24萬,孫某夫婦有財產38萬,遺產應該如何分配?rn2假設陸某無父母子女,只有一妹,其妹是否有繼承權,如果有應分配多少rnrn3假設陸某救治成功未死亡,并生有一子孫平,其子可否由監護人向大貨車司機索要撫養費,如果孫平的撫養費需40萬,這40萬應該由誰承擔1、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因此:
孫父先死,故24/2=12萬(孫母分得夫妻共有財產12萬)→12/2(孫母與孫某2個繼承人)=6萬,孫某與孫母各繼承6萬;
孫某死,故38/2=19萬(孫妻陸某分得夫妻共有財產19萬)→(19+6)/2(孫妻陸某與孫母2個繼承人)=12.5萬,孫妻陸某與孫某各繼承12.5萬。
故,孫妻分的遺產12.5萬,孫母分的遺產6+12.5=18.5萬。
2、有繼承權(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應繼承孫妻陸某的全部遺產19+12.5=31.5萬。
3、可以(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40萬應由孫某承擔的部分由大貨司機承擔,其余的由陸某承擔(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僅供參考!(這題應該是理論題不是現實發生的例子吧 (╯□╰))
有遺囑的遺產繼承
一、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怎么繼承?
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按照遺囑繼承,依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除遺囑繼承或遺贈情形外,法定繼承按照下列順序進行: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特別提醒:
1、繼承的事由發生后,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再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若存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則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再繼承。
2、上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3、上述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4、上述兄弟姐妹也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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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遺囑無效的九種情形:
(一)遺囑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最高法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因此,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如果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就是無效的。
(二)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立遺囑人即便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但是如果遺囑的內容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同樣不具有法律效力。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立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是在受脅迫、受欺騙或神志不清的情況下進行的;
2、偽造的遺囑;
3、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由于遺囑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的
基于遺囑繼承人的原因而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點:
1、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2、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而死亡的。
嚴格來說,這些情況下是由于遺囑繼承的原因導致遺囑的相應內容無法實現,并不是遺囑無效。但是,這些情況下和遺囑無效的結果一樣,我們也將其歸類在遺囑無效的情形中。
(四)基于財產處分上的原因而遺囑無效
1、立遺囑人生前已處分了遺囑涉及的財產,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是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產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所以立遺囑人可在遺囑生效前,即生前處分其作為遺產的財產。一旦遺囑人生前處分了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就等于遺囑人變更了原來遺囑中相應的內容,導致遺囑部分或全部無效。
2、遺囑處分的他人的財產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只能處分立遺囑人個人財產,而不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屬于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產或其他人所有的財產。涉及處分他人財產的,遺囑部分無效,但不影響遺囑其他部分的效力。
(五)遺囑違反法律強制性撫養義務而導致無效
1、遺囑中未留特留份而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份額,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機,二是將增加社會負擔。這是法定的強制性規定,如果遺囑沒有保留特留份,在遺產處理時,應首先留下必要的遺產,剩余的部分再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2、遺囑沒有給胎兒保留繼承份額,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最高法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當從繼承人繼承遺產中扣回” 被繼承人死亡后,撫養子女的義務隨之消失,但對于胎兒出生后是活體的而言,其需要撫養教育費用,遺囑不得侵害其生存的權利。因此,遺囑如果不給胎兒保留相應的份額,將導致遺囑部分無效,應從遺產中撥出一部分作為胎兒的繼承份額。
(六)多份遺囑的內容沖突造成的遺囑無效
多份遺囑的內容存在沖突,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失效,具體處理原則如下:
1、公證遺囑優先于一般形式遺囑;
2、后訂立的遺囑優先于先訂立的遺囑,無公證遺囑時,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七)遺囑形式不合法導致的遺囑完全失效
遺囑有五種形式,每種形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要求,如果遺囑的形式不符合要求,會導致遺囑無效。如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沒有見證人或者見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等都會導致遺囑無效。
(八)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間沖突造成遺囑無效
遺贈扶養協議因是雙務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再次是繼承。對同一財產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遺贈扶養協議為準。如果,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遺贈相沖突,沖突部分的遺囑內容無效。
(九)遺產中的消極財產大于或等于積極財產,即債務清償后無剩余財產,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部分無效的情況下,并不影響遺囑其他有效部分的生效,有效部分按照遺囑規定的繼承,無效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實際上,有遺囑的話遺產繼承本來就非常的簡單,只不過是有些所謂的法定繼承人看見遺囑當中忽略了自己的繼承權,就單方面的認定這份遺囑是無效的。當然其他人可以對遺囑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如果確認遺囑是偽造的,也只能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
遺產繼承怎么走法律程序
一、遺產繼承怎么走法律程序
1、遺產繼承的法律程序如下:
(1)如果是繼承房產,首先要到被繼承房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申請人需要帶上身份證、戶口本、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親屬關系等相關資料;
(2)如果是存款繼承,首先要辦理繼承權公證書,然后到儲蓄機構辦理過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哪些材料
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以下材料:
1、繼承人的居民身份證;
2、被繼承人與繼承的身份關系證明;
3、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4、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所有權證明;
5、遺囑原件或者法定繼承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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