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繼承法關于遺囑的最新規定
新民法典關于遺囑繼承的規定如下: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律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的類型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民法典關于遺囑的新規定
民法典中關于遺囑的三點新的規定:
第一,民法典中去掉了公證遺囑優先的規定。
第二,民法典中增加了遺囑的形式,認可了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的效力。
第三,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現在民法典規定侄子、外甥等列入了繼承人的范圍。但必須在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前提下,侄子、外甥等才能去繼承財產。
民法典關于繼承法的新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1136條的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立遺囑人和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上簽名,注明下一年、下一個月、下一天。《民法典》第1137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訂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載姓名、肖像和年、月、日。《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立遺囑人可以撤回或者變更遺囑。遺囑訂立后,立遺囑人違反遺囑內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撤回遺囑的有關內容。如果幾份遺囑的內容相互矛盾,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遺囑可以讓繼承人知道嗎
法律主觀:
繼承人不知道有遺囑,會有相關人員通知繼承人。人民法院在審理繼承案件時,如果知道有繼承人而無法通知的,分割遺產時,要保留其應繼承的遺產,并確定該遺產的保管人或保管單位。
法律客觀: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條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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