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訓誡處理流程
1、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信訪部門可以對在信訪過程中有違法言行尚不夠行政處罰的信訪人依法予以訓誡。2、證據規范。承辦單位決定對信訪人訓誡應收集相關證據:相關單位或工作人員的報案、證明材料;收繳、扣押信訪人的相關物證、書證;信訪人在信訪中的言行可在接談筆錄中記錄由信訪人確認并簽字(信訪人拒絕簽名或捺印的應當由接待民警注明);相關攝像錄音等視聽資料;信訪人本人的親筆陳述或悔過書;在場民警或其他證人證明材料等。上述證據必須具備兩項以上。3、審批。對到公安機關以外的單位或場所非正常上訪的信訪人予以訓誡,由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批。對到市、縣(區)公安機關非正常上訪的信訪人予以訓誡,由本級公安機關信訪部門辦理,由本局分管信訪的負責人審批。由承辦民警填寫“呈請訓誡報告書”(可使用通用呈批表),經審批后方能填具訓誡通知書,訓誡通知書應加蓋公安機關信訪專用章。4、送達。訓誡通知書開具后應當場或及時送達信訪人。送達應按法律文書送達的規定辦理,信訪人及其親屬拒絕簽收的可留置送達,也可送達信訪人的單位或居住地村社或居委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八)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第八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怎樣辦理訓誡
上述證據必須具備兩項以上。 3、審批。對到公安機關以外的單位或場所非正常上訪的信訪人予以訓誡,由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批。對到市、縣(區)公安機關非正常上訪的信訪人予以訓誡,由本級公安機關信訪部門辦理,由本局分管信訪的負責人審批。由承辦民警填寫“呈請訓誡報告書”(可使用通用呈批表),經審批后方能填具訓誡通知書,訓誡通知書應加蓋公安機關信訪專用章。 4、送達。訓誡通知書開具后應當場或及時送達信訪人。送達應按法律文書送達的規定辦理,信訪人及其親屬拒絕簽收的可留置送達,也可送達信訪人的單位或居住地村社或居委會。 5、存檔。應建立對非正常上訪的信訪人員訓誡的檔案(包括信訪人的戶籍資料,家庭成員情況,非正常上訪的地點、單位及次數,非正常上訪言行的證據,訓誡書存檔聯及送達回執等相關材料)并裝卷保存。 各區縣公安(分)局可統一蓋印、編號后將訓誡通知書下發到各涉及信訪秩序維護工作的基層所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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