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司法拍賣悔拍新規定:1、對保證金的處理問題:網拍規定中對參保人交納保證金的拍賣慣例進行了傳承與延伸,更改了以往小額財產不交納保證金的規定,使保證金的制度覆蓋到整個網絡司法拍賣范圍中。一方面原因在于網絡司法拍賣的高效便捷容易引發悔拍情形的出現,另一方面也為防止門檻過高而影響整體流程。對于保證金交納的模式,規定為以線上支付為主,向執行法院直接交納為輔。為防止競拍人的悔拍行為影響司法權威與資源整合,并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正常實現,規定對保證金的處理進行了更為嚴格的規制。明確規定悔拍后對悔拍人交納的保證金一律不予退還,按照法律規定依一定順位進行彌補。2、關于差價補交問題:規定中僅說明了不退還保證金,并以其依次用于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由此看來,其并未對重新拍賣形成的差價進行額外補交的情形做出規定。因此這類問題不屬于網拍規定第三十八條所描述與其規定不一致的情形,其參考標準應當回歸05拍賣規定,后者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后有剩余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由此可見,差價補交也是悔拍情形中必須直面的問題,筆者認為若保證金無法將差價彌補完全,法院可以責令悔拍人補交。此處應當注意,這里并非是絕對性規定,即法院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可視現實需求、情節嚴重等因素決定是否需要悔拍人承擔該責任。3、悔拍后重新競拍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兩部司法解釋的觀點毫無疑問的保持一致,即因悔拍導致的重新拍賣,原競拍人不存在重新參與的資格。基于對拍賣傳統的遵循以及司法權威的敬畏,將悔拍人納入該拍賣資產的后續競拍的確有其必要性。悔拍者的行為導致司法拍賣因個人原因無法達到預期,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得到有效實現,嚴重浪費了司法資源,悔拍人除了應當承擔上述責任之外,還應當取消對該標的重新拍賣的參與權。需要注意的是,該限制也僅僅針對悔拍的標的,并不會因此影響到原競拍人的其他拍賣活動。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拍賣成交或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后,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元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證金有剩余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繳的,強制執行。
一、網絡司法拍賣保證金交納方式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交納保證金,競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交納,也可以由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統中對競買人的相應款項予以凍結。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
第十七條 保證金數額由人民法院在起拍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圍內確定。
競買人應當在參加拍賣前以實名交納保證金,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交保證金;但債權數額小于保證金數額的按差額部分交納。
交納保證金,競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交納,也可以由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統中對競買人的相應款項予以凍結。
第二十三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可以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應當在競價程序結束后二十四小時內退還或者解凍。拍賣未成交的,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應當在競價程序結束后二十四小時內退還或者解凍。
第二十四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次用于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
二、司法拍賣的房子可以買嗎
司法拍賣的房子是能買的。司法拍賣的房子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權,法院將其作為抵押的房子進行拍賣來償還債務。司法拍賣的房子具有價格低、房源少的特點,一般是拍賣成功后,房屋物權就可以進行轉讓。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司法解釋》第四百九十三條
拍賣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債的,標的物所有權自拍賣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接受抵債物的債權人時轉移。
三、網絡司法拍賣,保證金可以充抵價款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拍賣成交后,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可以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應當在競價程序結束后二十四小時內退還或者解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可以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應當在競價程序結束后二十四小時內退還或者解凍。拍賣未成交的,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應當在競價程序結束后二十四小時內退還或者解凍。
第二十四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次用于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
悔拍后重新拍賣的,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三條 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于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后,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于三日內退還競買人。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性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網絡服務提供者申請納入名單庫的,其提供的網絡司法拍賣平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具備全面展示司法拍賣信息的界面;(2)具備本規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網上報名、競價、結算等功能;(3)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齊全、技術拓展等功能的獨立系統;(4)程序運作規范、系統安全高效、服務優質價廉;(5)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社會參與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性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網絡服務提供者申請納入名單庫的,其提供的網絡司法拍賣平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全面展示司法拍賣信息的界面;
(二)具備本規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網上報名、競價、結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齊全、技術拓展等功能的獨立系統;
(四)程序運作規范、系統安全高效、服務優質價廉;
(五)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社會參與度。
最高人民法院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負責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選定、評審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已納入和新申請納入名單庫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予以評審并公布結果。
第五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由申請執行人從名單庫中選擇;未選擇或者多個申請執行人的選擇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三條 網絡司法拍賣應當在互聯網拍賣平臺上向社會全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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