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汽車三包法退換車詳細標準:三包法有效期、7天退換車標準、60天(或3000公里)退換車標準、三包有效期內退換車標準、不適用的退換車標準。
一、三包法有效期
根據新三包法第十八條規定:汽車三包有效期不能低于2年或5萬公里,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其中有效期和保修期是根據購車發票或提車日期進行計算的。
二、7天退換車標準
根據新三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計算之日起7日內,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
三、60天(或3000公里)退換車標準
根據新三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計算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
因質量問題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泄漏或者動力蓄電池起火的,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
四、三包有效期內退換車標準
根據新三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當汽車出現以下情形時,消費者可以憑借購車發票、三包憑證申請退換車輛:
1、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該故障或者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按此規定退換貨時,用戶需要向商家支付汽車產品使用補償費:補償費=車價款(元)×行駛里程(公里)/1000(公里)×n,其中使用補償系數n不得高于0.5%。
2、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3、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傳動系統、污染控制裝置、車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4、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或者因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4次的。
五、以下情況不適用退換車標準
如果在買車60天(但超出7天)或3000公里內,因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的主要零部件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只能夠選擇免費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并不能申請退換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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