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怎么處理?
虐待罪通常發生在家庭,所以外界不知道所做的事情,很難有現場證據,所以受害者應該自己起訴。虐待罪(刑法第260條)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通過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侮辱人格、不治病或強迫過度勞動等方式,從身體和精神上摧惡劣的行為。《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成年可以告父母虐待嗎
此外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條的規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遺棄、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共青團、婦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或者學校、居委會、村委會請求保護。被請求的上述部門和組織都應當接受,根據情況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應當先采取救助措施。
依照《刑法》規定,虐待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即被害人到人民法院對虐待行為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追究虐待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所以,未成年人受到父母虐待的,還可以主動到當地人民法院去起訴,用法律保護自己的生命健康權利。如果未成年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或未成年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對于嚴重的虐待行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對虐待人進行處理。
虐待罪怎么起訴
虐待罪的起訴流程主要是:1、當事人搜集有關證據,撰寫自訴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2、法院收到材料后進行審核,認為構成犯罪的,事實清楚的,決定開庭審理;3、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根據事實進行判決;4、檢察院可以提起抗訴的,可以上訴進行二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虐待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60條的規定,本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對于虐待家庭成員,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則屬于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具有虐待行為且達到情節惡劣。 這里所說的“虐待”,具體是指經常以打罵、凍餓、捆綁、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種方 法,從肉體、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為。 虐待行為有別于偶爾打罵或者偶爾的體罰行為的明顯特點是:經常甚至一貫進行的,具有相對連續性。 這里所說的“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員。非家庭成員間的虐待行為,不構成本罪。 根據法律的規定,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能構成犯罪。可以說“情節惡劣”,是本罪的罪與非罪的重 要界限。 情節惡劣,指虐待的動機卑鄙、手段兇殘;虐待年老、年幼、病殘的家庭成員;或者長期虐待、屢教不改的等 等。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經常地受到虐待,身體和精神受到嚴重的損害或者導致死亡, 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殺。
實踐中應當注意:如果行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而采取長期虐待的方式來實現其犯罪目的 的,不應按虐待罪來進行處罰,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應依照本法關于故意傷害罪或 者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虐待家庭成員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犯罪,屬于告訴才處理。也就是說對于犯虐待罪,在沒有致使被害 人重傷、死亡的情況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才處理,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 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如果被害人受強制或者威嚇而無法告訴的,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但是,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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