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業匯票當事人包括出票人,工商企業需要使用商業匯票時,可成為出票人;收款人,是商業匯票上實際載明的收取匯票金額的人;付款人,即對商業匯票金額實際付款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九條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票據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種。
資料擴展:
票據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 狹義上的票據,即我國《票據法》中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現金流通的有價證券。廣義的票據泛指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債券、股票、提單、國庫券、發票等等。
狹義的票據僅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證券,即出票人根據票據法簽發的,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在我國,票據即匯票(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支票及本票(銀行本票)的統稱。
票據一般是指商業上由出票人簽發,無條件約定自己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屬于票據的有:匯票、本票、支票、提單、存單、股票、債券等等。
票據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他們是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業已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據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又稱票據權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借款責任的人。
票據的非基本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他們是在票據作成并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義務的當事人。非基本當事人是否存在,取決于相應票據行為是否發生。
(1)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
(2)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3)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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