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對違法廣告法規定的有關單位或個人,要給予相應的懲罰,要求其繳納罰款、停止違法行為。廣告法的頒布在一定程度上規制了市場經濟的秩序。一、新《廣告法》亮點1、完善廣告準則。新的廣告法內容更加豐富,如完善了保健食品、藥品、醫療、醫療器械、教育培訓、招商投資、房地產、農作物種子等廣告的準則。2、明確定義虛假廣告。新法明確虛假的宣傳、引人誤導的內容,這些均屬于虛假廣告。3、約束廣告代言人。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虛假廣告,同樣負有連帶責任。4、禁止煙草變相廣告。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5、10歲以下不能代言。新法規定10歲以下未成年人不能代言廣告。6、規范互聯網廣告。比如,互聯網廣告應一鍵關停,電子郵件未經同意不能發送。7、加強對媒體監管。媒體發布違法虛假廣告,過去根據廣告費用罰款1到5倍,現在最高可以處罰200萬元。8、公益廣告成責任。公益廣告作為一種法定的職責要發布,要承擔發布公益廣告的責任。9、監管不到位將追責。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有廣告違法行為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不依法予以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10、可讓廣告業主自證清白。工商部門有權讓廣告業主自證清白。二、廣告法處罰標準的相關規定1、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3、發布廣告違反廣告法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發布廣告違反廣告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發布者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5、違反廣告法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要產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6、違反廣告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或者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7、違反廣告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準,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主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8、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9、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身心健康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三、廣告法處罰的訴訟時效對違反廣告如果進行的是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的期限為二年,如果違反行為超過二年未處罰的,不得再處罰。
一、范圍:廣告創意稿、廣告設計定稿、制作后的廣告品、代理或者發布的樣片。二、審查程序:1、查驗各類廣告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對證明文件不全的,提供補充收取證明文件的意見。2、核實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3、檢查廣告形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4、審查廣告整體效果,確認其不致引起消費者的誤解。5、檢查廣告是否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6、簽署對該廣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書面意見。
法律客觀:廣告審查是指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承辦廣告業務中依據廣告管理法規的規定,在廣告發布之前檢查、核對廣告是否真實合法,并將檢查、核對情況和檢查結論、意見記錄在案,以備查驗的活動。《廣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廣告審查既是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權利,也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廣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審查制度,要有熟悉廣告法的管理人員和編審人員。對內容不實或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 代理 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廣告審查是為了保證廣告內容真實、合法,它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指導下進行的。廣告審查的范圍包括廣告主體資格的審查;廣告內容和表現形式的審查;證明文件的審查。 廣告審查的程序是:承接登記;審查人員初審;廣告業務負責人終審;建立審查檔案。對末查驗證明、核實內容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由此造成虛假廣告的,必須負責發布更正廣告;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廣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審查制度,要有熟悉廣告法的管理人員和編審人員。對內容不實或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廣告審查是為了保證廣告內容真實、合法,它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指導下進行的。廣告審查的范圍包括廣告主體資格的審查;廣告內容和表現形式的審查;證明文件的審查。廣告審查的程序是:承接登記;審查人員初審;廣告業務負責人終審;建立審查檔案。對末查驗證明、核實內容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由此造成虛假廣告的,必須負責發布更正廣告;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農藥管理條例》講解
對于《農藥管理條例》,你了解嗎。下面我為大家搜集的一篇“《農藥管理條例》講解”,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農藥管理條例》于1997年5月28日國務院發布,2001年11月29日修改,并同時施行。到目前為止這是我們國家出臺的第一部專門管理農藥的法規,《農藥管理條例》共8章49條。
一、立法目的: 為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維護人畜安全,制定此條例。
二、農藥范疇:
1、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包括昆蟲、蜱、螨)、草和鼠、軟體動物等有害生物的;
2、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倉儲病、蟲、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3、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
4、用于農業、林業產品防腐或者保鮮的;
5、預防、消滅或者控制蚊、蠅、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6、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壩、鐵路、機場、建筑物和其他場所的有害生物的。
三、農藥管理的主體:
《農藥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五條規定:國家,省、設區市、縣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四、在這部法規里面規定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基本制度:
第一,農藥的登記制度。農藥登記制度是一種市場的準入制度,指的是農藥生產企業在生產農藥和進口農藥前,必須首先要向農業部提出農藥的登記申請,農業部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標準,對申報的產品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就批準登記,并發給農藥的登記證。這是第一項基本的法律制度。
第二,規定農藥生產許可制度。主要指的是任何一個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必須要具備相應的一些條件,這些條件要經過國務院工業產品管理部門審核批準,要發給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是生產批準證號及相應的證號。
第三,農藥的質量標準制度。指的是國家對農藥產品質量實行嚴格的標準化管理制度,企業的產品主要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是企業標準。企業生產的產品標準必須要經過國家工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并發給標準號。
第四,農藥的廣告審查制度。指國家對農藥廣告的內容實行農業部和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兩級審批制度。具體的分工是:凡是在全國性發布的農藥廣告,或境外生產的農藥廣告,比方說在全國性的報紙、書籍、雜志、廣播、電視等宣傳材料上刊登農藥廣告,必須要經過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負責審查,在省以內發布的廣告,在省以內的電視廣播雜志上發布的廣告,必須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五、可以經營農藥的單位:
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單位可以經營農藥:
1、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
2、植物保護站;
3、土壤肥料站;
4、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
5、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
6、農藥生產企業;
7、國務院規定的其它經營單位。
第十九條規定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農藥:
(一) 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二) 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措施;
(三) 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規章制度;
(四) 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六、假農藥和劣質農藥
第三十一條規定以下為假農藥:
1、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或者以此種農藥冒充它種農藥的;
2、所含有效成份的種類、名稱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上的注明的農藥有效成份的種類、名稱不符的。
第三十二條規定以下為劣質農藥:
1、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的;
2、失去使用效能的;
3、混有導致藥害的等有害成份的。
七、法律責任:(本章共8條,常用3條)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擅自生產、經營農藥的,或者生產、經營已撤銷登記的農藥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展登記,擅自繼續生產該農藥的`,責令限期補辦續展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補辦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
(三)生產、經營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產品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不按照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使用農藥的,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假冒、偽造或者轉讓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收繳或者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由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收繳或者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沒收假農藥、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由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
(第四十四條:“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生產、經營農藥的,或者違反農藥廣告管理規定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虛假廣告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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