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程序包括:起訴、受理、審查、答辯、開庭、審理、判決、執行等步驟。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規定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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