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證過得房產放棄繼承權能反悔嗎
繼承權的放棄是有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自放棄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后生效。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便不能再反悔,如果允許其撤回,對其他繼承人及利害關系人影響甚巨,有礙繼承關系之穩定,不得撤回。
辦理了放棄繼承房產遺產的公證后比未經過公證的放棄房產繼承的書面表示更具確定性和證明力,應當按照公證的內容放棄繼承,不能反悔。公證機構不得對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辦理撤回聲明的公證,而應要求當事人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二、辦理放棄房產繼承公證必須到場嗎
放棄繼承房產,要求公證,公證時要求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必須到場說明情況并簽字。不只是所有子女,如果被繼承的人還有父母在世,他們的父母也應到場。不能同時到場,可以分別去,但要求必須本人親自到場,不過公證處或房管局為辦理方便,一般會要求同時到場。如果確實有繼承人因行動不便、道路偏遠等不能親自到場,可以寫下經過公證的 授權委托書 ,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也有的公證處可以辦公證員到不能行動的人家里現場辦理公證。
公民申辦放棄房產繼承權的公證,應是其自愿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脅迫、受欺騙情況下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都將視為無效的 民事法律行為 。
三、辦理放棄繼承權的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 被繼承人 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公證后的放棄繼承聲明是不能反悔的,且公證機關不能擅自撤回放棄繼承的公證聲明,若因為放棄繼承產生爭議,應當通過協商或訴訟途徑解決。
辦理放棄房產繼承要公證書嗎辦理放棄房產繼承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正。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房產繼承是指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繼承步驟: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如下: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遞交上述資料后,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繼承人 能夠在外地放棄 繼承 公證的,到目前為止,公證員在辦理 繼承權公證 時,有一項公證是不可或缺的,即放棄 繼承權 聲明書公證。所謂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一般都是在繼承人較多的情況之下,而遺產由其中一人或幾人取得,而其它繼承人不要該遺產時,就要有明確的放棄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通常以書面的聲明為表現形式。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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