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去看守所會見時間是多久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第一次問訊的時候,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委托律師代理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時,家屬是不能會見的,只能由律師會見,那么律師去看守所會見時間是多久?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一、律師去看守所會見時間是多久 律師在看守所會見犯人,時間和次數不受限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保障律師履行辯護職責需要的時間和次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七條辯護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能當時安排的,應當當時安排;不能當時安排的,看守所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情況,并保證辯護律師在四十八小時以內會見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會見不得附加其他條件或者變相要求辯護律師提交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辦案機關通知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 看守所應當設立會見預約平臺,采取網上預約、電話預約等方式為辯護律師會見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預約會見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二、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而根據《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律師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律師依法執行民事訴訟代理時,不受任何單位、個人非法干預,具有獨立執業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2.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有查閱案卷材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的權利。代理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律師經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進行調查,以獲取證據。 3.律師在法庭上,經審判長許可,有向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發問權;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權;有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權;有對當庭宣讀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錄等證據提出異議權;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重新勘驗權。 4.律師發現被代理人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提出無理或非法要求的,有拒絕擔任代理人權。 5.律師在訴訟中,對審判人員、執行人員侵犯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揭發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6.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因案情復雜,開庭時間過急,出庭準備時間不足,有向法庭申請延期申請權。 7.解除委托關系權。對于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委托人向律師隱瞞事實或提出無理要求,委托人嚴重侮辱律師的人格等,律師有權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8.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律師所享有的其他權利。三、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1、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委托提供法律幫助或者擔任辯護人的,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向看守所出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出示《授權委托書》和律師執業證書。 2、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親屬代為聘請,或者有關機關、單位轉達聘請要求的,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向看守所出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出示律師執業證書,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字確認,經看守所查驗并記錄在案。 3、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律師可以為1至2人。實習律師、律師助理持證可以在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協助律師制作詢問筆錄。 4、律師會見涉嫌殺人、搶劫、聚眾斗毆等暴力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女性的,會見人員應不少于2人,會見人員中1人可以為實習律師、律師助理。 5、因特殊情況,律師需在節、假日以及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由律師事務所事前書面提出申請,經看守所呈報所屬分管領導批準。按前款規定律師提出會見申請的,看守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起48小時內作出是否同意安排會見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人。 6、律師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信件應當按規定向案件承辦部門遞交,由案件承辦部門移送看守所轉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師應當制作信件的副本備案入卷。 7、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遵守看守所有關規定,不得擅自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物品、信函,不得將手機等無線通訊設備借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看守所有關規定應當在醒目位置張貼。 8、看守所對于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提供方便,安排合適的會見室。對于會見對象有必要實行戒護的,看管人員應當注意戒護方式,盡量避免或者減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談話時的顧慮,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 9、看守所看管人員在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嚴守職責,保障律師的人身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行兇、自殺等事件的發生。會見結束后,律師應當按照看守所規定辦理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看管人員收監手續。律師在會見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緒激動,有暴躁、可能發生自殺等異常情況跡象的,應當及時告知看管人員。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保障律師履行辯護職責需要的時間和次數。
律師去監獄會見犯人的規定
律師去監獄會見犯人的規定:
律師需要會見在押罪犯,可以傳真、郵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監獄提交授權委托書,如果是不需要授權委托的,提供相關證明、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罪犯的信函等材料的復印件。
對有律師輔助人員或者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律師應當向監獄提交其工作證件或者身份證件的復印件。監獄收到律師提交的相關材料后,對于符合規定的,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于涉及國家秘密或者重大、復雜案件的在押罪犯,由監獄作出批準會見或者不批準會見的決定。監獄應當在作出批準決定后48小時內安排會見。律師會見在押罪犯,一般應由兩名律師參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師帶一名律師輔助人員參加。律師會見在押罪犯,不得傳遞違禁品,不得私自為在押罪犯傳遞書信、錢物,不得將通訊工具提供在押罪犯使用,不得未經監獄和在押罪犯同意對會見進行錄音、錄像和拍照。監獄警察發現律師在會見在押罪犯過程中,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應向律師提出警告。警告無效的,將中止會見。同時,監獄方面可以向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反映,而律師會見在押罪犯,發現監獄警察有違反法律規定行為的,可以向罪犯所在監獄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投訴。
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的相關規定有:
1、律師需要會見在押罪犯,可以傳真、郵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監獄提交授權委托書;
2、監獄收到律師提交的相關材料后,對于符合規定的,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
3、律師會見在押罪犯,一般應由兩名律師參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師帶一名律師輔助人員參加;
4、監獄警察發現律師在會見在押罪犯過程中,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應向律師提出警告;
5、律師會見在押罪犯,發現監獄警察有違反法律規定行為的,可以向罪犯所在監獄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投訴。
綜上所述,律師可以隨時去監獄見犯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三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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