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流程如下:
1、當事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要求。
2、申請辦理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法律上的聯系。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告知當事人到有關部門及有管轄權的公證處辦理。
3、對申請公證的當事人的資格、申請公證的民事關系、民事行為和其他事實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定、核實。
4、公證機關對的當事人提出的公證事項進行審查之后,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由公證員簽署并出具公證文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六條 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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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認證辦理流程如下:
1、申請人本人或委托親友持公證書到外交部領事司或省、自治區、市外事辦公室直接辦理認證;
2、申請人直接委托出具公證書的公證處將公證書郵寄至北京中國旅行社總社簽證代辦處辦理認證;
3、交付認證手續費和代辦費;
4、辦妥外交部領事司或省、自治區、市外事辦公室的認證手續后,再由本人或委托外交部領事司送往公證書使用國的駐華使館辦理認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六條
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公證書認證需要什么材料
1、填妥的《公證、認證申請表》。當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領事官員可代為填寫并要求當事人簽名或捺指印;
2、有效的中國護照原件及帶照片資料頁復印件(或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3、有效的在美合法居留證件原件和復印件(如綠卡、工卡、I-20表等);
4、根據申請公證種類,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5、對可以代辦的公證申請,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委托代理人應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以及由公證當事人出具并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應提供其身份證明以及能證明其與當事人監護關系(一般即父母子女親屬關系)的材料等;
6、涉及重要財產權利轉讓、變更等與當事人有重大利益關系的事項,應根據領事官員要求談話,并在《接談筆錄》上簽名或捺指印。
出國留學的出生公證辦理方法:
1、當事人向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即填寫“申請表”。
2、填寫申請表后,做出材料與陳述均真實的承諾。如發現材料虛假,公證機關有權沒收虛假材料,已收公證費不予退還,并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
3、公證員審查材料,予以受理,按《公證程序規則》要求為當事人打印文書和筆錄,并出具受理回執。
4、當事人繳納公證費。
5、公證員后期制作公證書,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憑受理回執和公證費收據到公證處領取公證書。
申請條件
1、申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申請人與申請的公證事項具有利害關系
3、申請人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出生地為本市
申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當事人已離境的,需提交護照等旅行證件的復印件。
2、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3、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需提交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提交有代理權證明:委托親屬的,提交親屬關系證明;委托非親屬的,提交委托書。
4、《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或由檔案管理權限的單位或其他了解情況的單位出具的《出生證明》。
5、公證書發往美、法、奧地利等國家使用的,需提供2存免冠近照(比公證書多一張)。
6、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1、公證書中的當事人姓名要真實,有特殊要求的,必須認真審查核實后再予證明。當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簡化字。在外文譯文中,要使用漢語拼音。為便于當事人使用公證書,對有曾用名的,經有效證明,應在公證書上同時證明。
2、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證證明的核心內容之一,務必準確、真實,并有確鑿的證據。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沒有身份證以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為準,無上述證明,參照其他證明(如檔案、護照等),一律采用公歷,公證當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號內注明農歷出生日期。
3、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地點應明確、具體,地名應寫全稱。出生地址應寫到市、縣,根據使用地(國家)要求,也可寫到鄉、村或城鎮街道。如果當事人出生時的地名已改變,應在現在地名后括號內,寫明原地名全稱。
4、出生證明當事人父母要寫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號注明,如當事人已被他人收養,應注明養父母姓名,對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證書,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不寫生父姓名。
5、當事人所提供身份證與境外證件上(如護照、通行證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確屬原發證機關工作失誤造成不一致,當事人需到發證機關要求更正,然后給予公證。如公證當事人當時為了出國而謊報年齡,查清楚后應按真實年齡給予公證。
6、已在國外的當事人申請辦理出生公證書,公證處經調查,未找到任何線索的,可為當事人出具"查無檔案記載公證書"。在美國等國家,此公證書可做為次要證據使用。
7、公證處只能為在我國出生的我國公民或外國人辦理出生公證書。在國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類證明的,應在當地有關機關取得出生證明。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出生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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