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稅這是進口國家對在本國實行傾銷的進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種進口附加稅,目的是抵制外國商品傾銷給本國生產和市場帶來的嚴重危害。1、反傾銷稅的納稅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2、反傾銷稅這是進口國家對在本國實行傾銷的進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種進口附加稅,目的是抵制外國商品傾銷給本國生產和市場帶來的嚴重危害。反傾銷稅計算反傾銷稅是征收相當于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與傾銷價格之間差額的進口稅,也就是說,中國出口運動鞋成本僅有20元,中國市場賣210元,但在美國賣200元(都是人民幣),這時征收10元的反傾銷稅。1反傾銷稅稅額=完稅價格×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2對完稅價格的理解,而完稅價格海關是有規定的,即:進口貨物完稅價格=CIF價格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意大利、英國、法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酰胺-6,6切片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錢從價計征,盤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錢×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錢從價計征。
法律客觀:中國關于反傾銷稅的規定與國際規定是有一定區別的。首先,根據《對外貿易法》,1997年3月25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2001年11月26日,中國又修改并頒布了《反傾銷條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實施,在兩個條例的基礎上,調查主管機關又先后制訂了一系列部門規章,雖然我國有關反傾銷法律體系出臺較晚,但其基本原則與WTO的相關規則相一致。特別是在征收反傾銷稅方面,作為反傾銷措施之一,在臨時反傾銷措施以后,反傾銷調查將繼續在規定的時限內調查主管機關完成全部的調查,并對傾銷、損害和因果關系的認定有了充分的證據,支持和結論,將對有關進口產品。關于反傾銷的稅中國主要有兩點第一,關于反傾銷稅的確定反傾銷稅是在終裁時在確定進口產品存在傾銷,損害和因果關系的基礎上征收的,其征稅的幅度不高于確定的傾銷幅度,調查主管機關根據最后調查的結論,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稅建議,由國務院稅則委做出決定。調查主管機關在征收反傾稅的決定做出后,對外予以公告,由海關具體執行。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征收反傾銷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向商務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第二,關于反傾銷稅的實施及稅率的確定反傾銷稅適用于終裁公告之日后的進口被調查產品,中國進口商或用戶在終裁公布之日后繼續進口被調查產品的,須向中國海關交納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的稅率是根據對不同的應訴公司所確定的不同傾銷幅度而定的,實行分別稅率,但特殊的市場情況下也可以采取統一稅率。對于未應訴公司或不合作公司,可以實行單一的針對進口來源地的稅率。反傾銷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反傾銷稅一般不能追溯征收的原則,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在反傾銷稅問題上的體現。如果沒有采取臨時措施,而最終經調查結果是肯定性的,反傾銷稅可以追溯征收到可以適用臨時措施時。為了防止在調查期間,出口商搶在進口方當局采取措施之前,大量出口傾銷產品,從中獲利并損害進口方境內相關產業,協議規定了征收反傾銷稅的溯及力。如果同時存在以下兩種緊急情況,進口方可以對那些在臨時措施適用之前90天內進入消費領域的產品,追溯征收最終反傾銷稅:(1)存在傾銷造成損害事實,或進口商已知道或應知道出口商在實施傾銷;(2)損害是由于在相當短的時間內進入大量傾銷產品造成的。
傾銷是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價格出口到另一國家(地區)的行為。若出口方的經濟為市場經濟,則可用其國內銷售價、向第三方的出口價等為依據確定正常價值;若出口方的經濟被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則要以替代國價格、相似產品在進口國的銷售價格等為依據確定被指控產品的正常價值。
反傾銷是一個金融術語,是指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對傾銷的外國商品除征收一般進口稅外,再增收附加稅,使其不能廉價出售,此種附加稅稱為“反傾銷稅”。
擴展資料
低價傾銷的法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并沒有作直接而具體的規定;中國《價格法》第40條第1款規定,有低價傾銷行為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4條對“沒有違法所得”情形下的處理,作了一定的補充,即,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9條又規定: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意識到《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下稱《議定書》)第15條已經到期后,歐盟一直力圖通過修改其相關法律,取消“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來履行其作為世貿組織成員必須遵守的國際條約義務,不過,他們在此過程中引入了一個新的反傾銷計算方法,即新的“市場扭曲”概念和標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傾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反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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