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責任限制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單位責任限制制度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雖然名稱相似,但卻是兩種不同的責任限制制度。單位責任限制是承運人針對某件或某單位貨物的最高賠償額。或對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賠償額。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則是責任限制主體針對某次事故引起的全部賠償請求的最高賠償額。二者在限制主體、限制數額、責任限制喪失的條件以及適用情況等都有許多不同。不過,這兩種責任限制制度也可能同時起作用。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指對于船舶在營運過程中所造成的人身、貨物、其他財產等各項損失而對責任人的總的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限額內的責任限制制度。根據中國《海商法》,對于在船上發生的,或者與船舶營運、救助直接相關而造成合同或者非合同權利的損失,包括遲延交付造成的損失,責任人可適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采用總的責任限額。其所適用的責任與同承運人在運輸合同下對于貨物損失的“單位責任限制”制度相比,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所適用的責任人要廣,可以是船東、船舶經營人以及租船人等,其所適用的責任和事故類型也要廣,不僅僅限制在貨物損失,而且可能同時適用合同之債和侵權之債。但兩種責任限制制度又相互聯系。例如,當承運人對于運輸合同下每件貨物的賠償總和超出法律賦予的總的賠償限額時,則可援用總的限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有適用于一次事故或者一個航次中的所有責任,具體限額也可根據不同標準來計算,中國現在采用根據船舶總噸位計算總責任限額。
單位責任限制,“綜合責任限制”的對稱。是指確定責任人對一件或者其他一個單位財產等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的方式。常適用于單一的損失狀態。中國《海商法》所確立的承運人對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項下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為每一件或者每一單位的賠償額為666.67計算單位即是一種單位責任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二百零四條【限制賠償責任的適用】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對本法第二百零七條所列海事賠償請求,可以依照本章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前款所稱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經營人。
第二百零五條【其他人員的援引權】本法第二百零七條所列海事賠償請求,不是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他們對其行為、過失負有責任的人員提出的,這些人員可以依照本章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六條【被保險人的權利】被保險人依照本章規定可以限制賠償責任的,對該海事賠償請求承擔責任的保險人,有權依照本章規定享受相同的賠償責任限制。
第二百零七條【責任人的援引權】下列海事賠償請求,除本法第二百零八條和第二百零九條另有規定外,無論賠償責任的基礎有何不同,責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一)在船上發生的或者與船舶營運、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的滅失、損壞,包括對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設施造成的損壞,以及由此引起的相應損失的賠償請求;
(二)海上貨物運輸因遲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運輸因遲延到達造成損失的賠償請求;
(三)與船舶營運或者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侵犯非合同權利的行為造成其他損失的賠償請求;
(四)責任人以外的其他人,為避免或者減少責任人依照本章規定可以限制賠償責任的損失而采取措施的賠償請求,以及因此項措施造成進一步損失的賠償請求。
前款所列賠償請求,無論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賠償責任。但是,第(四)項涉及責任人以合同約定支付的報酬,責任人的支付責任不得援用本條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
發生船舶碰撞都有責任要怎么賠
1.船舶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或者不能確定的原因造成的,碰撞當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船舶碰撞案件中,除了責任劃分之外,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往往是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的焦點,關系到碰撞雙方的切身利益,也是
發生船舶碰撞都有責任要怎么賠
1.船舶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或者不能確定的原因造成的,碰撞當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船舶碰撞案件中,除了責任劃分之外,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往往是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的焦點,關系到碰撞雙方的切身利益,也是當事人的主要目的。在船舶碰撞中,碰撞往往會給雙方造成巨大的損失,包括船舶損失、貨物損壞、人身傷害、海難救助、海難救助、船舶時間損失等。這些損失往往是由于船舶價值較大,導致海上事故的訴訟標的巨大。如何確定海上碰撞損失和賠償的優先權,成為海上碰撞案例研究的重點。
3.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我國船舶碰撞事故賠償制度大多遵循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方根據過錯程度向受害方支付賠償。在船舶碰撞的情況下,碰撞責任通常由雙方進行辯論,而賠償的確定是通過明確雙方的責任來確定的。在碰撞事故中,船舶必須根據自身過錯承擔碰撞造成的損失,包括自身損失和對方損失,還需要根據事故原因賠償對方損失。
4.當然,為了保護海員的個人利益,國際法一般規定第三人應對損害承擔連帶責任,以保護第三人的個人利益。在船舶貨物滅失的碰撞中,可以參照《海商法》第四章關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責任的免除和限制。這些保護與船舶碰撞關系最為密切,即海事過失免責。這一免責條款經常在船舶碰撞中貨物滅失的情況下援引。
由于船舶碰撞大多是由于駕駛和管理船舶的過錯造成的,承運人通常可以承擔海事過失責任而不是賠償責任。即使在相互過失碰撞中遭受損失的船舶所有人向其他船舶提出侵權賠償請求,也只能獲得對方按照其過錯比例計算的賠償金額。你也可以打電話給航空公司的其他人。免除責任。
6.在船舶碰撞賠償規則中,還應考慮船舶優先權制度、賠償限額、船舶保險制度、碰撞責任保險制度等規則。,從而最大限度地合理保護我國的權利。在船舶碰撞事故中,必須明確船舶的賠償限額,因為在訴訟過程中,賠償限額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重要意義。根據法律規定,船舶只對賠償限額內的碰撞事故承擔責任。如果對方要求超出賠償限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此,在訴訟過程中,有必要明確船舶賠償限額,以降低船舶自身賠償限額或保護船舶自身賠償權利,從而更好地保護船舶自身權益。
7.船舶留置權在賠償過程中往往涉及多重請求權,也可能影響賠償順序。船舶留置權制度賦予部分人獲得賠償的權利,以保護其合法權益,這是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一項重要權利,也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我國海商法對優先權的內容規定如下:
一是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規定的船長、船員和船上其他船員的工資要求、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是因船舶營運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噸稅、引航費、港口費等港口費用的索賠。救助費用的索賠。為了保護船舶權利,上述優先權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提起優先權訴訟。
第三,受害方的損害賠償義務。船舶碰撞時,受害方應賠償受害方的損失,這是受害方的責任,受害方應承擔相應的減少損失的義務。雖然我國海商法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但《民法通則》第十三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民法的一般原則也適用于船舶碰撞案件。
8.關于受害方的損害義務,應注意以下幾點:
(1)受害方為減少損害而合理支付的費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新的損害可以在合理范圍內得到賠償。
(2)受害方應采取措施。因受害方過錯造成的損害已經成功減輕,受害方從中受益。受害方對減少的損失不負責。
(3)受害方因經濟實力不足未能減少損失,無法減少的費用,受害方無法獲得賠償。因受害方經濟實力不足,并非因受害方過錯所致。
發生交通輕微傷怎么處理
1.輕微交通傷害如何處理?
發生輕微交通傷害的,雙方可以協商確定賠償。如果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傷者可以要求醫療費用、營養費用和損失的時間。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方面,實行了全面賠償原則。補償項目中增加了康復費和后續治療費,用“傷殘賠償金”代替了“殘疾人生活補貼”。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二)除第一項外,受害人受傷、殘疾的賠償項目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用、護理費用和后續治療費用。
(三)被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一項外,還包括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被害人親屬因喪事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的賠償。
(四)精神損害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的慰問金。
二、打架傷害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1.一般規定:
(一)打架斗毆造成他人傷害,尚未造成殘疾的,賠償醫療費和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用一般包括醫療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二)打架斗毆造成殘疾的,除醫療費、誤工費等一切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的生活補助費、自救費、殘疾賠償金,以及實際撫養殘疾人之前沒有其他收入來源的人的必要生活費。
(三)打架致人死亡的,除支付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但無其他收入來源的人的必要生活費。2.具體補償標準:
(1)醫療費用補償金額=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含基本醫療費用)預計醫療費用。
(2)誤工補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
(4)陪護費補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發生醫療事故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年薪。
(5)殘疾生活補貼補償=殘疾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補償期限。
(6)禁用電器補償金額=熱門電器費用。
(7)喪葬費補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贍養人生活費補償金額=贍養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贍養年限。
(9)運輸費用補償金額=實際必要的運輸費用單據之和。
三、如何處罰輕傷?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造成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將被判刑。根據下列術語造句。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認定和懲治本罪應注意以下問題:
本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故意非法危害他人健康。應注意以下兩點:
(1)傷害的違法性是本罪成立的前提。如果傷害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則不構成犯罪;
(2)本罪的故意傷害必須是他人健康。自傷不能構成本罪,但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比如戰時士兵自傷以逃避軍事義務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處罰。
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他人只是受輕傷,這種情況造成的傷害并不是很嚴重,所以肇事者和受害者可以在沒有交警干預的情況下協商確定賠償。協商不能確定的,也可以在交警介入協調的情況下予以補償。
2.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以輕傷、重傷、重傷致死為限。輕傷以下的輕傷和一般毆打不構成本罪。關于重傷、輕傷、輕傷的認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重傷認定標準》和《輕傷認定標準(試行)》規定如下。
發生船舶碰撞都有責任要怎么賠 @2019
相關推薦: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計算)
個人辭職申請書范文(個人原因辭職需要怎么寫辭職書)
反傾銷中的出口價格(反傾銷措施中正常價值的確定方法)
行政處罰法的意義(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意義是什么)
家庭冷暴力(家庭冷暴力如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