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境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
本省境內的長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的管理,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開發利用河道的水、土等資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的總體安排,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區行政公署,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河道的主管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的河道管理機構隸屬同級河道主管機關領導。各級堤防管理單位歸口同級河道主管機關管理。第五條 河道管理范圍按下列原則確定:
有堤防的河道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少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堤防及護堤地,其中有堤防的湖泊以堤防護堤地外緣為界,包括周邊界之內的水域、洲灘、出入湖水道;無堤防的河道按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未劃定或者需要變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立樁定界。第六條 河道管理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各級河道主管機關按下列分工實施管理:
(一)本省境內的長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流域統一規劃實施管理。
(二)贛江、撫河、信江、鐃河、修河和鄱陽湖由省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
(三)本省跨行政區域的河道,由上一級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所在地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
河道主管機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河道管理機構或者下一級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
省管河段的具體范圍由省河道主管機關劃定。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河道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處理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河道防汛抗洪和清障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提防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第二章 河道整治與建設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根據規劃,合理安排對河道整治與建設的投入,積極組織興建河道整治工程,加強對蓄洪區、滯供區、水庫以及江河堤防等防洪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增強防洪能力。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及其他有關技術要求,按河道管理權限編制河道整治與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河道主管機關備案。第十條 河道的整治與利用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的整治規劃,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的通暢。第十一條 在進行河道整治時,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門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交通部門進行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第十二條 禁止圍湖造田和修建填湖工程。已經建成的圍湖、填湖工程,應當按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治理;對于危害防洪安全的圍湖工程和影響行洪的建筑物及設施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清障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十三條 在跨行政區域的邊界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必須經上一級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第十四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興建工程或者進行其他作業活動,需破挖大堤或者損害其他河道工程時,應當報告堤防管理單位,并經有管轄權的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工程施工必須接受堤防管理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竣工后必須按原標準修復并接受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河道分級管理權限,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報省、省轄市、地區河道主管機關審批的建設項目,應當經下一級河道主管機關初審。第十六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編制立項文件時,必須按河道管理權限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必要的分析論證資料。
(二)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批準文件和施工安排報送河道主管機關,由河道主管機關出具同意開工的審核意見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三)建設項目施工期間,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對其是否符合同意書的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監督,如實提供情況。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以及施工安排作較大變動時,應當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機關同意。出現涉及江河防洪和建設項目安全方面問題時,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建設單位必須執行。
(四)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驗收前六十日將有關文件資料報送河道主管機關,竣工驗收應當有河道主管機關參加。經河道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工程方可啟用。
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立項文件時,必須附有河道主管機關的審查同意書,否則計劃主管部門不予審批。
城鎮建設與河道管理有哪些規定
各省根據各地實際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有明確規定。如《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
第十二條 城鎮、村莊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城鎮、村莊規劃的臨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城鎮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下列標準劃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在護堤地以外30至100米;
(二)無堤防的河段,在防洪水位線或岸線以外50至150米;
(三)已規劃展寬的河段,在規劃堤防護堤地以外25至50米。
城鎮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審查沿河城鎮、村莊的建設規劃時,應當按第四條規定的管理權限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十三條 以河道為界的市(地)在河道兩岸外側各5公里之內,以河道為界的縣(市、區)在河道兩岸外側各3公里之內,以及跨市(地)、縣(市、區)的河道,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者上一級河道主管機關批準,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作。
第十四條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堤腳外側5至10米的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劃定。
河道具體管理范圍,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第十五條 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等,河道主管機關報經同級或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50米至200米的堤防安全保護區。
河堤1.2公里內不準建企業嗎
河道管理范圍內,不是不允許建設,而是應在申辦建設許可證前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利部、國家計委頒布于1992年4月3日的規章。
第三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這個范圍根據河道不同而不同。
相關推薦: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
探視權糾紛管轄怎么確定(探視權在哪里起訴)
拐賣婦女兒童罪詮釋(什么是拐賣婦女 兒童罪)
承兌匯票貼現率(承兌匯票銀行貼現利率是怎樣規定的)
不掛車牌怎樣處罰(有車牌不安裝怎么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