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債后死亡妻子需要承擔債務嗎?
丈夫死亡,留下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應當承擔全部責任。若為丈夫一方的債務,如果繼承遺產,則需要在繼承遺產的份額內承擔債務,超出部分不承擔,不繼承遺產就不用承擔債務。丈夫欠債后死亡,妻子繼承其遺產的,需要承擔債務,如果放棄繼承其遺產的,不需要承擔債務。
法律分析
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同樣,夫妻也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此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對債權人并不具有約束力。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有明確的界限,其范圍和償還方式都有明確區別。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老公死了信用卡債務怎么處理?
一、老公死了信用卡債務怎么處理?
配偶或子女應當為他還清債務。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信用卡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問題
根據《刑法》的規定,構成本罪,行為人必須利用信用卡詐騙了數額較大的財物。因而,利用信用卡詐騙財物是否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是區別信用卡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于數額不是較大的信用卡詐騙行為,不能以犯罪論處。區別信用卡詐騙罪與非罪的另一標志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借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購物消費,也是一種冒用信用卡的欺詐行為,但由于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因而只能在有關當事人之間形成民事法律關系,而不能構成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詐騙犯罪與信用卡善意透支的欠款糾紛容易混淆。因為兩者都表現為行為人透支后沒有及時向發卡銀行歸還本息的行為,區別的基本標準就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具體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判斷:
(1)行為人是否虛構或隱瞞了自己的真實身份。凡是行為人虛構身份進行透支的,就可以說明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是惡意透支,而不是善意透支。
(2)行為人是否具有還款的能力。行為人在透支后有能力償還透支的本息卻拒不償還,可以說明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持卡人因信用程度差,透支后確實一時無力償還透支的本息,應屬于善意透支。
(3)行為人透支的行為方式。行為人謊稱自己的信用卡丟失,向銀行辦理掛失手續后,又進行多次或大量透支消費的,說明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屬于惡意透支。
(4)透支的原因。在善意透支中行為人往往是急需用錢而按規定進行透支;而在惡意透支中,行為人并非出于急需或迫不得已才進行透支。
(5)透支后的表現。惡意透支的行為人在透支后往往大肆消費,或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或者透支得手后逃之夭夭。而善意透支的行為人在透支后往往能及時向發卡銀行增添存款,補足透支款,并按規定交付利息。
根據我國相關的規定,配偶死后的信用卡在我都是由自己的配偶或者子女來進行承擔債務的。若是沒有子女或者妻子的,那就由自己的父母或者其他親屬來進行代償,或者拿剩余的固定資產來抵押所欠的債務,可以要求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夫妻一方死亡債務由另一方承擔嗎
夫妻一方死亡債務是否由另一方承擔需視情況而定:
1、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由其配偶承擔償還義務;
2、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是去世方的個人債務的:用去世者的遺產償還,遺產包括去世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
3、一方去世后,如果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繼承遺產的繼承人有在所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償還去世者債務的責任。如果放棄繼承,繼承人無償還債務的義務,其債務用其遺產償還。
符合夫妻個人債務的情況如下: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綜上所述,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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