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該如何收集證據?
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
1、公安機關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詢問記錄、施暴人的訊問筆錄、報警回執等。
2、公安機關對加害人出具的告誡書。
3、公安機關依法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后,抄送給受害人的決定書副本。
4、公安機關對受害人進行傷情鑒定后出具的報告。
村(居)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反家暴社會組織、雙方用人單位等機構的求助接訪記錄、調解記錄等:
受害人如果曾經到上述機構投訴,可以申請查閱調取詳細記錄,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投訴記錄。
病歷資料、診療費票據:
因家庭暴力就醫時,保存好就醫的病歷資料、診療費票據等。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錄音、錄像:
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對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保證書、承諾書、悔過書:
如果加害人有悔過的表現,可以要求加害人寫保證書等,并簽署姓名及日期。
證人證言,包括未成年子女證言:
請目睹或聽到家庭暴力發生情況的共同生活親屬包括未成年子女、鄰居、同事等作證。
受害人的陳述:
自己如實敘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形成一份陳述。
電子證據:
如果加害人通過電話、短信、微信、QQ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對受害人進行威脅、恐嚇,受害人可以通過錄音、截屏等方式備份保存此類證據,具備條件的,可以通過公證處提取電子證據。
注意家庭暴力證據收集: 1.受害婦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時、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發、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兇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2.平時注意保留書證、物證,如驗傷病歷記錄、警察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對方使用的兇器等。3.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婦聯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4.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愿意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為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言。5.未成年家庭成員也可作證,只是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證可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
離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第二、三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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