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是刑事還是民事
家庭暴力是屬于民事責任還是屬于刑事責任要根據以下情況而定:
1、家庭暴力如果造成對當事人的身體損害,則可能觸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虐待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名,承擔刑事責任;此外,還需要對受傷害的當事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如果夫妻因家庭暴力訴訟離婚的,家暴者應當支付離婚損害賠償。因此,家庭暴力既屬于民事責任又屬于刑事責任。
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的流程是:
1、起訴階段,提交起訴書,醫療診斷證明材料;
2、答辯階段:被告提交答辯的,由法院送達答辯狀副本給原告;
3、庭審階段:開庭審理,開展法庭調查,雙方質證,查清事實真相,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4、生效階段:法院送達判決法律文書,當事人簽字即為生效。
家暴的認定如下:
1、身體暴力:夫妻一方毆打另一方致死、致殘、重傷的;夫妻間經常性的拳打腳踢、咬、掐、擰、推、搡、扇耳光等人身傷害或羞侮行為;婦女在孕產期間遭配偶毆打的;在離婚訴訟期間毆打或唆使他人毆打配偶的;由第三者介入的對配偶的身體傷害行為;
2、精神暴力: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經常性的威脅、恫嚇、辱罵造成對方精神疾患的;以傷害相威脅,以損害家具、傷害動物、打罵孩子相恫嚇造成對方精神恐懼、安全受到威脅的;為達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對配偶經常性的當眾或私下惡意貶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謾罵致對方不堪忍受的;經常刁難、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對方行動自由,影響對方正當工作生活的;公開帶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
3、性暴力:經常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造成傷害后果的;酗酒后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致對方不堪忍受的;患有傳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的,以暴力方式強行對配偶實施變態性虐待的。
4、經濟暴力:對另一半實行經濟控制;
5、冷暴力:漠不關心、不理不睬、不過性生活、不做家務等。
綜上所述,家庭暴力如果造成對當事人的身體損害,則可能觸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虐待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名,承擔刑事責任。此外,還需要對受傷害的當事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夫妻因家庭暴力訴訟離婚的,家暴者應當支付離婚損害賠償。因此,家庭暴力既屬于民事責任又屬于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反對家庭暴力有哪些法律規定
家庭暴力,特別是針對婦女的暴力,自古以來不論地域、人種、階級或階層,不論社會制度或經濟發展水平、文化特點,是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一個社會問題。中國也不例外。在中國,把家庭中“打老婆”,虐待老人、兒童、處于弱勢地位的家庭成員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揭示出來,并進行研究,已是20世紀90年代的事情。至1995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在中國召開后,才逐漸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至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使家庭暴力成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一、家庭暴力在中國
對家庭暴力問題的研究,中國大陸地區始于20世紀90年代初,或是在一些有關婚姻家庭的調查中涉及夫妻沖突時,揭示了暴力問題,或是一些學者做過一些專門調查。90年代初婦女地位調查顯示,有O.9%的婦女報告自己經常被丈夫毆打。1993年一項大城市家庭關系調查中發現,在婚姻沖突中,丈夫對妻子動武的比例分別為:北京9.32%。上海8.54%,成都9.36%,南京17.19%,廣州6.71%,蘭州13.21%,哈爾濱15.22%。20世紀90年代后期已有不少學者開始從事關于家庭暴力問題的專門研究,已從單純的調查,發展到綜合干預的實證研究階段。我們知道由于家庭暴力的隱私性以及種種原因,通過問卷直接調查家庭暴力狀況十分困難,很難準確的。
中國法學會《反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對策研究與干預》項目的社會調查分項目,于2000年12月~2001年2月,在浙江、湖南、甘肅三省九市(縣)范圍內(選擇了中國經濟發達、中等、相對困難的不同地區的三省),通過抽樣選擇,發放了3780份問卷,回收3692份。通過調查顯示:77.9%的農村居民和65.8%的城市居民表示,在孩童時代遭受過父母打罵。而在調查夫妻打架動手頻率問題時,有34.7%的人承認有過家庭暴力的經歷。家庭暴力既有針對婦女的,也有針對兒童的、老人的、殘疾人的,也有針對男性的,但是,據反家暴項目和其他調查顯示,在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女性占75%~90%以上。這一調查結果,與2004年北京市婦聯從事的家庭暴力問卷調查數據不謀而合。這說明,家庭暴力在中國亦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應該引起全社會的重視,應該在開展社會救助的同時,制定強有力的法律,對施暴人進行懲治,對受害人給予保護,預防和治理家庭暴力。
二、婚姻法將“家庭暴力”納入法律調整范圍
2001年婚姻法修改之前,“家庭暴力”一詞,從未在中國的“法律”中出現過。家庭成員間施暴的行為,較輕者視而不見,重者一般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遺棄等罪名依刑法處理;依照民事法律給受害人以損害賠償的實為罕見。
家庭暴力雖說是自古以來就存在的,看似習以為常的現象,并且被認為是“解決家庭矛盾的一種方法”,但是,隨著國際婦女運動的發展,隨著人們人權觀念的增強,權利意識的提高,隨著家庭暴力背后家庭關系中權力控制關系的揭示,越來越多的“家庭暴力”被揭露出來。目前世界已有40多個國家制定了反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法規。中國立法機關在法學、社會學、婦女學界和女權運動的推動下,在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總則中增加了關于“家庭暴力”條款。“家庭暴力”一詞在中國法律史上第一次成為法律術語,應用到法律條文中。
1.婚姻法中關于家庭暴力的規定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則規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明文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應準予離婚。”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為了貫徹執行上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于家庭暴力的定義做了解釋,認為婚姻法有關條文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三、婚姻法“家庭暴力”條款的評析
1.“禁止家庭暴力”條款意義重大。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中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同時設有對社區、公安、法院、檢察院關于制止家庭暴力職責的原則性規定,第一次將“家庭暴力”概念引人中國法律,并加以禁止性規定。法律公開宣稱即使在家庭中施暴,也是違法犯罪行為,受害者應受到保護。這是中國法律在懲治暴力、保護受害人人權方面的一項進步。這對于徹底摧毀家長制,父權制傳統文化的余毒,對于促進兩性平等民主和諧家庭關系的形成,對于建設中國可持續發展的和諧社會具有重大的意義。
2、婚姻法關于“家庭暴力”定義含混不清,比較狹窄。
就婚姻法本身而言,并未對“家庭暴力”概念做出解釋,而且將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與“家庭暴力”分開規定。在這里似乎“虐待”概念的外延要大于家庭暴力。恐怕這與以往中國社會中根本沒有家庭暴力的提法,家庭法律中更沒有“家庭暴力”概念,只有虐待和遺棄概念有關。實際上,虐待、遺棄都是家庭暴力的一種表現形式。“家庭暴力”涵蓋的內容應更廣泛。
2001年12月,高院司法解釋中將“家庭暴力”形式限制在“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在這里第一,將家庭暴力限制在身體暴力方面,排除了精神的、經濟的控制以及威脅恐嚇行為;第二,所謂“殘害”十分不明確,何為殘害?是否指殺害?和毆打有何區別?只是程度,還是有其他的內容;第三,所謂其他手段指的是什么?也十分不明確,是否包括性傷害,配偶強奸?高院解釋造成的直接后果之一是社會上普遍認為家庭暴力不包括精神暴力(社會上有人稱其為“冷暴力”)、經濟上控制和威脅,恐嚇實施暴力的行為。
3、婚姻法有關規定未明確家庭成員的范圍。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釋答記者問》中解釋說:家庭暴力“不僅局限于夫妻之間,家庭其他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都包括在內”。而已離婚的夫(妻),有親密關系的男(女)友都不在該法條所含范圍之內。但是,很多暴力是發生在這些人之間的。這是一個不可忽視、但沒有被關注和解釋的問題。
4、婚姻法中規定了公安部門、法院、檢察院乃至社區在反對家庭暴力中的職責,但過于籠統,難以操作,對懲治施暴人,保護受害人不利。
5、婚姻法中規定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但是由于家庭暴力的隱私性,除非有重傷,否則,在沒有相應的程序保障、有力的證據原則情況下,受害人很難得到損害賠償。婚姻法修改四年來,家庭暴力受害人獲得損害賠償的案例極少。
6、依據現行婚姻法規定,對于家庭暴力的干預,著重強調了受害人請求救助的權利。
例如四十三條三款規定的,或者詞語含糊,或者以受害人提出請求為前提,相關部門才進行干預。由于家庭暴力的隱蔽性,隱私性,許多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可能主動報警或提出救助請求,因此具有相當的危險性。所以,法律在規定受害人要爭取自身權利,有請求社會、政府相關機構救濟的同時,應加強公權力的介入,家庭暴力不是私事,是社會公害,公權力必須主動干預,從而更好地制止家庭暴力。
四、關于家庭暴力法的展望
我們知道,家庭暴力是一種社會病。法律不是萬能的,對付社會病還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需要加強研究,需要開展社區救助,需要進行公眾教育,改變人們的傳統思想,樹立性別平等觀念,需要開展國際合作,積累反家暴經驗。
針對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制定一部反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從家庭暴力概念、實體法條款,到司法程序保障均做出明確規定,仍是中國法律界面臨的一項刻不容緩的工作。
現在,中國很多地方紛紛制定反家暴地方法規,相信不久的將來,中國一定能出臺一部專門的防治家庭暴力的統一法律,為消除家庭暴力,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發揮其應有作用。
家暴有沒有法律責任
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也是一直以來都存在的,不管哪個年代也不管哪個國家,甚至不管是何性別,都有家庭暴力者。近日,接連出現知名網紅揭露前男友家暴行為、知名男星被前女友揭露家暴行為,這些揭露出來的暴力事件已經觸目驚心,更別提網絡背后千千萬萬的家庭中還有許多人正在默默的承受著家庭暴力!家暴不僅僅是個道德問題,它已經觸碰到了法律紅線,只是長久以來“家事”的概念在妨礙受害者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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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除了《婚姻法》外,自2016年起就已經有了獨立的《反家庭暴力法》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其中,第33條、第34條就有明確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家庭暴力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1、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屬于嚴重“破壞夫妻感情”的因素,因此受害者以“家暴”為由提起訴訟離婚的,法院應當支持;而且,受害者可以因家庭暴力使身心受到傷害為由要求家庭暴力的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可以提出離婚并且要求賠償的,視情況甚至可以讓對方在離婚時凈身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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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責任
家庭暴力情節嚴重已經達到了犯罪的認定標準,違反了《刑法》的相關規定,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比如,家庭暴力實施者的行為已經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家庭暴力構成虐待罪的,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家庭暴力實施者構成侮辱罪的,應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若家暴行為引起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應判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已經明令禁止,可為什么還有那么多人承受著家庭暴力而不敢反抗呢?一是怕引來更為瘋狂的暴力行為,二是怕反抗沒有用,怕執法人員覺得麻煩以家事勸和。根據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第23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法第36條也規定了: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也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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