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審理,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但又不適宜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其他類型判決的情況下,直接作出否定原告 訴訟請求的一種判決形式。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是在《行政訴訟法》中沒有規定而為《最高法院解釋》所確立的一種新型行政訴訟判決形式。根據《最高法院解 釋》第5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1)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 理性問題的;(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4)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判決駁回起訴的6種情形
法律主觀:
裁定駁回起訴 的6種情形: 1、原告自身缺乏 訴訟 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3、沒有明確的被告;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 申訴 處理后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 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后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 駁回訴訟請求 。
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
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如下:
1、駁回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有,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且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時,并不可能對原告陳述的“事實”作實質性的審查,該“事實”實際上尚處于一種待定狀態,與通過開庭審理后查清的據以作出裁判的事實未必一致;
2、駁回訴訟請求的法條,駁回訴訟請求的法條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必須滿足起訴條件,對于不滿足條件的,法院應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具體包括: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或法律依據;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錯誤或超過訴訟時效。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1、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既可適用程序法,又可適用實體法;
2、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單一的,主要適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是多元的,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應當采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的確認,必須采用書面判決。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且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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