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二十四條出臺以后,很多人都覺得不合理,這樣導致了很多人都因為結婚承擔了無法償還清的債務。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婚姻法二十四條內容全文是怎樣的呢?婚姻法第十條和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是什么?
婚姻法二十四條全文內容:“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一、婚姻法第十條
新婚姻法第十條【無效婚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重婚的;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齡的。
【解釋】本條是關于無效婚姻的規定,是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濟南婚姻律師規定。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濟南婚姻律師男女兩性的結合。
二、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重婚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新婚姻法于2011年8月12日發布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
擴展資料:
新婚姻法新增規定:
一、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將法律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二、在法律責任一章,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新修改的婚姻法與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四、新修改的婚姻法確立了離婚的過錯賠償原則。今后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五、新修改的婚姻法確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除婚姻法另有規定以外的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3、婚前買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5、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后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后該房子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六、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新婚姻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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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婚姻法保駕護航的最佳婚姻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最新婚姻法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新的婚姻法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最新的婚姻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最新婚姻法全文中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
第五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新婚姻法全文中第六條 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第七條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關系被宣告無效后,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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