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主權的基本內容
法律分析:婚姻自主權包括兩個內容,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1.結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當事人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是其本人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愿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前提,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的必要條件。在結婚自由的問題上,包辦、強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為是被反對的。當事人雙方應以對自己、對后代、對社會嚴肅負責的態度對待結婚問題,以利于建立幸福美滿的婚姻家庭。2.離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婚姻的成立和維系都應以愛情為基礎,當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系無法繼續維持時,解除婚姻關系對雙方和社會都是幸事。把離婚一律看成悲劇也是不適當的。與其說離婚動搖了以前存在的穩定的家庭關系,甚至加速了原來具有約束力的婚姻關系的公開解體,不如說離婚制度為那些無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為無法解除名存實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們提供了救濟辦法。但離婚是一項重要的法律行為,它關系到家庭的穩定、子女的幸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橐鰺o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自由包括( )。
婚姻自由包括具體如下:
婚姻自由(結婚、離婚的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未到法定婚齡就進行結婚登記等?;橐鲎杂尚枰诜上薅葍鹊淖杂桑荒苓`反法律的規定。
婚姻自由包括離婚自由。在離婚訴訟中,沒有人會先起訴,只有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過錯,另一方面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公民提出離婚,談判無法解決。可以通過訴訟離婚。任何一方威脅或阻止另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都是違法的,夫妻雙方在訴訟中地位平等。離婚時,法院將首先區分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和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正確理解婚姻自由原則如下:
婚姻自由又稱婚姻自主,是指婚姻當事人享有自主地決定自己的婚姻的權利?;橐霎斒氯税凑辗傻囊幎ǎ袡嗷诒救说囊庵荆灾髯栽傅貨Q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強制?;橐鲎杂砂ńY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就是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婚姻自由,是為使男女雙方能夠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結成共同生活的伴侶,建立幸福美滿的家庭。所謂離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權自主地處理離婚問題。雙方自愿離婚的,可以協商離婚。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訴至法院解決。保障離婚自由,是為使無法維持的婚姻關系得以解除,當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實亡的痛苦。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統一的,二者相互結合缺一不可。
綜上所述,婚姻自由的內容包括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禁止重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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