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字面意思是兩個人居住在一起,一般指男女兩性在性關系基礎上共同生活,當代社會環境下,男子或女子之間在同性戀基礎上共同生活也被認為是同居。
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身份或者不以夫妻身份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而形成的社會關系。
一、同居的定義法律意義上的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登記結婚但一起共同居住生活。
在我國法律中,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如此區分的法律依據是源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已廢止)第1條第1款的規定,即“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二、同居的形式1、以婚姻名義同居形式
已廢止的1979年2月2日頒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曾對事實婚姻進行定義為“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由于自1994 年2月1日年起,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所以以夫妻或者婚姻名義在一起共同生活,也屬于同居的一種形式。
2、試婚形式
在《家庭》雜志的一項調查中,16.7%的人明確表示同居是出于試婚的目的:25%的同居者認為同居可以為正式結婚做好充分的心理準備;24%的同居者認為,同居就是為了在結婚之前,如果發現雙方不合適時能夠容易地分手。這表明試婚是非婚同居者的主要動機。
3、老年(搭伙)同居形式
目前,非婚同居者不再局限于年輕男女,也包括許多喪偶的或者離異的老年人。因為老年人再婚往往會受子女的反對和財產的糾紛等因素的阻礙,而老年人又確實需要伴侶以排解孤獨。因此,為了避免過多的糾紛,部分老年人選擇搭伴養老,不締結婚姻關系僅形成同居關系。
三、 非婚同居的構成要件非婚同居概念最初的提出是為了與“事實婚姻”相區分,意在強調其不構成婚姻關系,不為婚姻法所承認和保護。關于非婚同居的構成要件,不同的學者有不同觀點:
1、“三要件說”:雙方當事人完全符合結婚的法定實質條件、雙方當事人無結婚的意愿、同居生活要達到一定的期限三個要件;
2、“四要件說”:符合結婚要件、共同生活、公開承認、持續生活期間四個要件;
3、“五要件說”:包括主體方面、內容方面、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及一定時限等五個要件。
四、法律保護同居包括男女之間的結婚同居和非婚同居。在中國,只有結婚同居是合法和有效的,受到法律保護;非婚同居則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非婚同居關系的當事人,既有雙方均無合法配偶的,也有一方或雙方已有合法配偶的。有合法配偶或有合法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他人同居,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事實上的重婚,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另一種是姘居,即不以夫妻名義的公開同居。以上均屬非婚性行為。
五、法律沿革1、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若起訴時雙方均已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若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未辦結婚姻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若同居時雙方均已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方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若同居時一方或雙方均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則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亦即從1994年2月1日起,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律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凡一方要求“離婚”或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經查確屬非法同居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第一款統一了非婚同居的司法處理方式,即: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六、結語同居主要包括婚內同居和非婚同居,也包括異性戀同居和同性戀同居。我們提到同居時,一般理解為異性之間的非婚同居。
同居現象存在和蔓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部分當事人抱著“試婚”的態度,為了確認雙方是否適合步入婚姻而嘗試同居;另一部分當事人則是法制觀念不強,罔顧已婚身份和責任意識,在婚外與他人同居;當然,也有一部分同性戀者由于無法在法律上結為夫妻,于是以同居的方式共同生活。同居作為一種日趨增多的社會現象,還有待做更深入的研究。
單身男女的同居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同居期間的財產約定或者財產分割是受法律保護的,只不過同居期間的財產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是普通的共有財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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