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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遺產繼承法(父母遺產新的繼承法)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12-23 20:48:36

我國公民遺產繼承的主要方式

我國公民財產繼承權主要是通過法定繼承方式實現的rn這是一個公共基礎知識的判斷題,給的答案是這種說法是錯誤的,誰能給我解釋一下? rn他上面說的事主要方式rn我感覺還是法定繼承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遺產繼承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

關于房產繼承的順序

我丈夫去世了,他名下有一所房子,我能繼承多少

1、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其中的一半是你的個人財產不能被繼承。剩下的一半作為你丈夫的遺產進行繼承。

2、如果你丈夫留有遺囑,那么應該按照遺囑處理剩下的一半房產,他遺囑里寫給你多少就分給你多少,你能得到你的一半加他遺囑中分給你的一部分。

3、如果沒有遺囑就是法定繼承,你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同時還有父母,子女也是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來繼承的。

舉例來說,如果你們有一個孩子,他父母都健在的話,那么這一半房子分成四份你們四個每人一份,你能得到1/2+1/8=5/8的房子。

擴展資料:

房產繼承是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

簡介

程序

我國的《繼承法》中所列遺產的范圍中有房屋。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

當繼承發生時,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則應按遺囑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折產,持原產權證、遺囑等資料到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需要有效的證明和具體的步驟:

需要證明

1、老人的遺產,是所有繼承人的共同財產。

2、繼承人對共有的財產的分割協議,只要每個繼承人同意并簽字,即可產生效力,任何繼承人都不得違約。

3、如果每個繼承人對繼承的共有財產分割,無異議,可以憑此協議辦理過戶手續。

繼承步驟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 《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 如下: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

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

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遞交上述資料后,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 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房產繼承

最新遺產繼承法全文內容有哪些

遺產繼承是應該要遵循法律的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很多人手中都有一點錢,在死后這些錢自然是被稱為遺產而給自己的繼承者繼承了,關于遺產繼承法律上也做了明文規定,下面小為大介紹最新遺產繼承法全文。最新遺產繼承法全文內容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第六編對繼承作出了相關規定:      第六編 繼承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條 【繼承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繼承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 【繼承權受國家保護】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開始的時間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男女平等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酌情分得遺產權】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處理方式】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錄音錄像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必留份】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遺囑的實質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附義務遺囑】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遺產管理人的選任】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遺產管理人的指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未盡職責的民事責任】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遺產管理人的報酬】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條      【繼承開始后的通知】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 【遺產的保管】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轉繼承】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遺產的認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法定繼承的適用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胎兒預留份】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的原則和方法】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再婚時對所繼承遺產的處分權】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遺贈扶養協議】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遺產分割時的義務】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清償被繼承人稅款、債務優先于執行遺贈的原則】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稅款和債務的清償】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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