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房產繼承新政策
老人房產繼承新規定
1.第一大新規:取消公證遺囑優先權,在多份遺囑并存情況,以最符合條件遺囑為準。
2.第二大新規,立遺囑方式新增錄像遺囑和打印遺囑,有兩個條件限制,第一要求在立遺囑時需要兩個或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二要清晰手寫簽名和標注立遺囑日期。
3.第三大新規,增設寬恕制度。有重大錯誤被剝奪繼承權子女,可以恢復繼承權。
4.第四大新規,擴大代位繼承人范圍,法定繼承范圍擴大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兒等人
(一)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開始。
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愿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二)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
我國民法典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
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伙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后屬于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于遺產,不得繼承。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沒有遺囑那么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事宜。《民法典》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該法條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該法條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該法條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根據《民法典》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如果有遺囑,那么是有時效的,規定是死者死亡兩個月以內,由指定繼承人拿著遺囑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得到公證書,到房管,辦理繼承過戶,遺囑過期或遺囑無效,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平分繼承。老人去世后房產過戶需要的手續有:
1、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要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
3、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4、遺贈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同,需要支付稅收。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遺囑繼承人的范圍是
能夠作為遺囑繼承人的,只能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
【法律分析】
遺囑繼承人包括的范圍如下: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4、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遺囑繼承人是指按照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根據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遺囑享有繼承遺囑權的人。繼承人沒有放棄或喪失繼承權。適用遺囑繼承的前提是,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另外,在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時,對該指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遺產,不適用遺囑繼承,而按法定繼承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遺囑繼承的法律規定
遺囑繼承的要求如下: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5、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
6、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7、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8、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綜上所述,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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