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結案時間如下:
1、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審限為6個月,特殊情況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應當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限為3個月,特殊情況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仍不能審結的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2、二審審限一般3個月。
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訴訟如果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六個月;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事案件從立案到結案需要的時間如下: 1、民事案件適用的是簡易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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